2014年第02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03-31 15:06:00   [        ]     
文号 宜政发[2014]37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03-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办法》已经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4313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无锡市和本市人大代表(简称建议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无锡市和本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界别活动组(简称提案者),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是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具体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组织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建议、提案办理实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具体承办人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联合召开的交办会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无锡市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  市政府在交办建议、提案时,相关事项涉及单个部门职权的,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交办;相关事项涉及几个部门或职权有交叉的,按照“谁牵头、谁主办”的原则交办;相关事项所涉职权难以确定的,按照“指定谁、谁主办”的原则交办或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

建议、提案交办应综合考虑建议、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不交到建议、提案者所在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内容涉及到建议、提案者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及时组织专人逐件研读,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接件之日起10日内退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提出调整意见和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逾期不提出意见视为承办单位同意接收办理。

第八条  承办建议、提案分为主办和会(协)办两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办理的或由一个单位牵头的承办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的单位为会办。

主办单位应积极履行牵头、协调、复函的职责,主动会同会(协)办单位一起研究办理办法,一起上门走访建议、提案者,综合所有会(协)办单位的意见,将建议、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完整,并及时复函、跟踪落实。

会(协)办单位应积极与主办单位取得联系,及时提出涉及问题的会(协)办意见呈主办单位,并指定专人主动和主办单位一起上门走访建议、提案者。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按照逐件核对登记、组织相关人员专门研究、制订办理方案、召开交办会议、组织专门调研、拟定复函初稿、组织上门走访、及时送发复函、认真组织落实、及时总结汇报、再次组织回访、全程跟踪督办、立卷归档保存等程序规范办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完成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建议、提案者。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于承办单位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建议、提案者,情况特殊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26个月。全国、省和无锡人大代表建议,全国、省和无锡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会办单位应于建议、提案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会(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已具备条件的,应在复函的同时抓紧及时解决,提高首次办结率;对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属承办单位职权内的事项,主办单位要及时拿出初步意见,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复函;对确有难度,暂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建议、提案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谅解。

第十二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和传承办理工作好的做法,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见面沟通,尤其要坚持分管领导带队见面沟通的做法,做到“办前有联系、办中有征求、办后有回访”。与建议、提案者见面沟通时,应及时与代表、委员所在地的人大主席(主任)、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联系,并约请他们参加,使办理工作在相互理解中顺利推进。要大力提倡和推广邀请建议、提案者视察检查、集体座谈、征求意见的做法。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的书面复函,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向所有的建议、提案者复函,做到一人一函,不漏发、错发和转发。建议的复函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2份,代表所在的镇、街道人大各1份;提案的复函应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所有建议、提案的复函都要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会(协)办单位1份。

第十四条  复函及会(协)办意见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加盖单位印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送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复函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全面准确,力避答非所问和推诿词语。对不符合行文格式、出现推诿词语的复函,市政府办公室将一律退回重办。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明确督办领导。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者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满意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发函征询,其结果在通报给市政府办公室后,再反馈给各承办单位。对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明确重新办理的相关要求,并要求承办单位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对复函中承诺解决的事项必须认真落实,取信于民。每年下半年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建议、提案,尤其是重点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办理方式,在政府系统内,通过开发利用办理建议、提案的软件系统,实现网上交办、签收、答复和跟踪督办,使办理工作更快捷、更准确、更透明,效果更明显。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在办理复函时限截止后的10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三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市政府在当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汇报建议办理情况,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办理工作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理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315日起施行。20103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