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06-30 15:26: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4]78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06-30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13

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专家小组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4.1.3 Ⅱ级响应

4.1.4 Ⅰ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现场抢救

4.2.2转送伤病员

4.3医疗救治

4.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

4.5信息报告与发布

4.6响应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血液储备

5.6物资储备

5.7经费保障

  5.8交通运输保障

5.9其他保障

6  公众参与

7  奖惩

8  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时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

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宜兴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危险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宜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无锡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例以上、5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无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1例以上、3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