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7期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等部门关于《宜兴市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09-30 14:48: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09-30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由市农林、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宜兴市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4

宜兴市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和无锡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范围界定

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全年出栏量为猪500(含,下同)头以上、肉禽3万羽以上、蛋禽1.5万羽以上、牛100头以上的暂不列入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其它畜禽养殖场(羊、兔等)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布局和清粪工艺

1、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及化尸池应设在养殖场、生产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的下风或侧风处。

2、养殖场提倡采用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干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及时运至储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对目前采用水泡粪工艺的,应采用相应的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养殖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实行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能采用明沟布设。

三、处理技术要求

1、规模畜禽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他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的粪污的土地)的消纳能力,确定养殖场的规模,确保实现零排放。

2、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粪便污水的处理设施或处理(置)能力,实现达标排放。

3、对有环保设施处理并有相应土地流转的养殖场,鼓励对养殖污水经环保设施处理后用到种植基地,实现零排放。

4、养殖场必须健全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实施。

四、养殖污水处理

1、养殖场应在下风或侧风处建设一定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污水储存池。

2、畜禽养殖污水经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规定。

3、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但不得突破农田的消纳能力,实现污水合理化、资源化利用。在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畜禽养殖场处理后的污水输送至农田过程中,要加强运输管理,严格控制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4、养殖场污水排入农田前必须经过预处理(沉淀、厌氧、设备等工艺),并配套田间储存池,以解决农田在非用肥时间的污水出路问题。

五、固体粪肥处理

1、养殖场应在下风或侧风处建设一定面积的防雨、防渗、防漏干粪堆积房。

2、干粪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处理的干粪直接进入农田。

3、固体粪肥的堆置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或其他适用技术和方法,以杀死其中的病原菌和寄生虫卵,缩短堆置时间,实现无害化。

4、经过处理的干粪作为土地使用的肥料,使用量不能超过作物的需要量及农田的消纳能力,防止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本标准自20141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