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9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12-31 15:17: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12-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14121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41224

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证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的计算规则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定时发布的标准为准,首期补偿时间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现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按实际搬迁过渡期限另增加3个月补偿。

异地安置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部分按标准基数增加一倍补偿;原地安置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部分按标准基数增加一倍补偿。

二、关于提前搬迁奖励费

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3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10%计算。 

三、关于房屋认定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认定处理小组,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认定工作,按照《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及以下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规划、国土、建设、城管、住房等部门及属地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两证均无但有合法建房批准手续的,以批准手续为依据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两证均无且无合法建房批准手续的由认定处理小组审核确认。

(二)计户规则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并执行以一证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的政策。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独有的,则作为单独所有,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因其属一个产权的组成部分,故对全体共有人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共有人的内部分配问题由其自行协商处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两证全无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批复为计户依据;无任何合法批准手续,但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以户口簿为计户依据。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不计户数。

(三)有关面积的认定和处理

1、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认定依据,若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认。

2、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处理小组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认定其为合法,并出具认定意见:

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批复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批复记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建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建房批复中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无建房批复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3、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面积有异议的(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建筑面积误差不予受理),由认定处理小组审核。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和处理

1、住宅改作营业用房的认定按照《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并根据实际经营面积按照原有产权用途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增加补偿,但不安置营业用房,只安置住宅类房屋。

实际经营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工商营业执照载明为个体零售、小吃或维修行业的,按实际测绘的经营建筑面积确定;

工商营业执照载明为商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用房的,其经营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层直接用于经营的门厅的面积按100%计算;一层除门厅以外用于经营的面积按60%计算;二层以上用于经营的面积按楼层进行适当调整,其中二层按50%计算、三层以上(含三层)按不大于45%计算。

计算后的经营面积经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才能予以确定。

2、住宅改作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按住宅类房屋征收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3、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改作营业用房的,参照住宅改作营业用房的政策处理。

四、关于最低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被征收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处住房、无其他房产,且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二)我市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结合征收项目所在地当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无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以安置房均价为准)的均价乘以45平方米最低户型标准的价格总额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金额低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指定最小套型住宅,不贴差价。

五、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管理

我市实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主要记载内容包括:奖惩情况、执业情况、年检评审和抽查评议结果、违规情况及其它不良行为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和格式文本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制定。

六、其他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适用本处理意见,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在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活动参照本处理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