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9期
市政府关于实行基金、费分项征收办法的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12-31 15:15: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12-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省、无锡市政府相继出台了若干单项基金、费征收办法。我市从2002年起对各基金、费合并项目、统一费率征收综合规费,解决了征收项目多、计征依据杂、征收部门多、征收成本高的问题,为保障地方可用财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公平合理、政策统一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31号、苏政发[2006]26号、苏政发[2011]8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1511起取消征收综合规费,实行分项征收基金、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项目

我市分项征收的基金、费包括: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等四项。

二、征收对象

1、防洪保安资金、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性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不再缴纳。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

3、工会经费: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征收标准

1、防洪保安资金,统一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05%征收。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应缴纳保障金

3、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筹备金,分别按工资总额的0.8%2%征收。

4、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按工资总额的0.5%征收。

四、征收期限

防洪保安资金按月申报,次月15日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每年核定计划定期征收;工会经费、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按季申报,季后15日前缴纳。

五、征管措施

1、地税部门具体负责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的征收工作。各类企业的基金、费统一由企业所在地辖管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除省级以上政府文件规定可以征收的基金、费外,各镇(园区、街道)、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征收其他基金、费。

2、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足额申报缴纳基金、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基金、费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3、地税部门征收的基金、费,必须使用经财政、金库部门认可的电子缴库凭证,并按规定解缴入市财政专户。

六、征管衔接与要求

1、地税部门要依据政策规定征收上述基金、费,做到依法征管、依率计征、应收尽收,确保征足收齐;要按时将基金、费解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再按规定分别划拨各镇、园区、街道及有关部门。

2、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财政的衔接,及时反馈基金、费征收进度,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

3、各镇(园区、街道)应大力支持地税部门做好基金、费的征管工作,协助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解决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与难点,维护正常征管秩序。

4、市残联、总工会、国税局及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征管工作。具体职责明确如下:市残联在每年630日前完成全市企业的就业年检工作,731前将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应缴基数传递至宜兴地税局,宜兴地税局按照残联核定数据进行征收;市总工会要按年将全市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尤其是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名单),在次年的15前传递至宜兴地税局,并对年应缴工会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户做好宣传、协调工作;市国税局要按季度将国税征管的全市各类企业的销售收入情况,在每年14710月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传递至宜兴地税局;相关银行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和各类企业做好银行扣款协议的签订工作。

5、市监察、财政、国税、科技、工商、经信、发改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征管工作,将对企业各类评先评优与基金、费缴纳情况挂起钩来,凡欠缴基金、费的,一律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对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基金、费的企业,不得享受市政府的又好又快政策;要实行综合执法,推进综合治理,共同加强对企业基金、费缴纳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有隐瞒销售等逃避缴纳基金、费义务的现象,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6、市财政局、宜兴地税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基金、费优惠政策。

7、对基金、费的征收,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作相应政策调整。

本通知自2015 11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同时废止。基金、费征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授权市财政局、宜兴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基金、费征收项目与标准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41221

基金、费征收项目与标准

名称

征收依据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申报期

备注

1、防洪保安资金

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财综[2011]2号、苏政发[2011]80号、锡政办发[2013]273

我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性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不再缴纳。

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05%

按月征收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省政府令2006年第31号、苏地税发[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