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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经信委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5-03-24 15:2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宜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由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并附相关的说明和数据统计表。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11日起至1231日止。本报告通过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予以公开。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10-87983077,地址:宜兴市人民南路52号,邮政编码:214206

一、概述

2014年,我委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一是不断完善网站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委网站信息发布制度,每个科室要明确一名信息员,每月更新不少于3篇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过分管领导签发,确保我委网站信息权威、准确、及时。今年以来,我委网站共累计发布信息420条。二是规范统一信息发布方法。办公室为各科室信息员设置唯一的网站后台管理账号和密码,并对信息更新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疑问及时进行解决。 各科室具体负责经信专栏中相应版块的内容更新,围绕科室工作和公众、企业关心的问题,积极撰写、搜集有关信息上网,不断充实和及时更新相关内容。三是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今年以来,政务信息累计公开140条。特别是经信政务微博的开通,极大地增强了网民的互动性,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好评。目前粉丝约2000人,每日更新至少3条信息,每条信息的阅读量平均2000人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2014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0条。

(二)公开的主要类别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事项、、统计数据、人事信息、应急管理、重要会议、重点工作等大类。内容涉及: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和下达、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宜兴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投资、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服务、节能降耗、全市用电情况、行业管理、物联网发展、两化融合、融资担保、信用体系建设、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工业布局调整等方面。

(三)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是委门户网站,2014年委门户网站信息数为420条,其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信息数为140条。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

今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一律免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今年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4年,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信息公开的意识需要不断加强,信息发布的及时性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信息公开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的规范性有待提高。具体改进措施如下: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例会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学习培训,研究疑难问题,提高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进展,及时制定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3、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全委通报。

七、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数据统计表

指标名称

单位

2014年度

 

主动公开信息数

140

 

其中:1、政府网站公开专栏

140

 

   2、政府公报

 

   3、新闻发布会

 

   4、其他方式

 

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总数

 

其中: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电子邮件申请数

 

   4、网上申请数

 

   5、信函申请数

 

   6、其他形式申请数

 

依申请公开办结总数

 

其中:1、同意公开数

 

   2、同意部分公开数

 

            3、不予公开数

 

            4、非本机关政府信息数

 

            5、政府信息不存在数

 

   6、非政府信息数

 

行政复议数

 

行政诉讼数

 

举报投诉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