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3-31 16:43: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03-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印发我市《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政府办公室

201537

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宜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向市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则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一)建设单位应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申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项目核准批文,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提供开发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止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7、施工中标通知书(含直接发包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表、中标建造师证书暂押单;

8、监理合同及监理合同备案表;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

10、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证;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资料。

外市施工单位还应提供进市备案登记表。

发证机关除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外,应审核工程建设规模与土地、规划是否一致,施工现场是否已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合同中的承发包单位、项目名称、承包工程内容、工程面积、造价及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合同签订日期等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相符,民工工资保障金与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相符,是否有投诉反映等。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市建设局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对于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20141025前发生的违法施工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处理。20141025后发生的违法施工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办法》处理。

由市政府办牵头,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违法项目联动防控监管机制。各镇(园区、街道)要严格落实辖区查违禁违工作的属地责任,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巡查监管力度,对新的违法项目实施部门联动执法,一律先停工、先查处、先追责,形成查违、治违的合力,保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除提交本意见第二条第一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情况说明,并分别由变更前后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变更前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或证明文件;

 3、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已施工部分质量安全交接证明和有关责任认定意见等;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市建设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新的施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

三、施工许可证内容的变更

施工许可证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处理

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

 1、施工许可证遗失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刊登在本市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经市建设局审查无误后,可出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