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4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宜兴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7-01 14:46: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07-0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宜政办发[2015]6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宜兴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关于全面推进宜兴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和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精神,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与绿色建筑发展,加快节约型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二星级比例超过50%;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超过60%;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超过40%;绿色施工覆盖率超过50%。

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市新增绿色建筑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超过100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超过20项,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完成3项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的建设、验收及扩展、升级,创建1-2个省级以上绿色生态或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区。建立起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行政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四大体系,形成具有宜兴特色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和工作推进机制,争取绿色建筑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地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建立健全地区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积极完善政策体系,从整体上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并注重集中资金和政策,支持重点示范项目及政府投资建筑在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率先突破。

合理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绿色建筑星级的不同,实施有区别的财政支持政策,以单体建筑奖励为主,支持二星级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建筑质量水平;以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发展为主要抓手,引导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激励引导、规范约束的原则。在发展初期,以政策激励为主,调动各方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加快标准标识等制度建设,完善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二、落实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015 年起,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保障性住房、省级以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类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商品住宅,全面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政府投资的重点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技术条件的其他项目,应当创建三星级绿色建筑。

(二)提高建筑节能执行标准

2015年起,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65%节能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项目试点实施节能75%以上的超低能耗建筑。积极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以及各级各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取得能效测评标识。逐步在其他类型建筑中全面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严格贯彻实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所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具有远传功能的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实现能耗信息与省、市建筑能耗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连续传输。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保障性住房、省级以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居住建筑和其他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低层、多层建筑入户率为100%,高层建筑不低于60%。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结合旧城改造、小区出新同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广节能门窗、可调节外遮阳、自然通风采光、可再生能源利用、雨水回用、景观绿化等经济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实现建筑能效提升。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对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改造应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

(五)推进绿色施工

贯彻实施《江苏省绿色施工管理规定》、《江苏省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加强对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的指导,全面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提升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水平。新建保障性住房、省级以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类公用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商品住宅,全面按省级以上绿色施工标准设计建造。

(六)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

对获取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加强监管,通过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能耗监测等对绿色建筑实际能效进行评价。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15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商品住宅应在投入使用一年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且星级不得低于其设计标识。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研发和应用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技术、钢结构住宅技术、钢骨混凝土结构技术和复合木结构技术等新型结构体系。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公租房、廉租房一律按全装修标准设计建造,保障性住房逐年提高全装修比例,出台配套扶持政策,鼓励其他社会投资的住宅项目按照全装修标准设计建筑,不断扩大成品住房在住宅建设中的比例。创建1个以上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区。

三、强化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

完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规划、国土、发改、经信、建设、住房、城管等部门联合审查推动机制。规划部门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地块的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等指标。对于新建建筑,规划部门应依据地块规划指标或本意见要求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住宅全装修比例等实施标准;国土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将规划部门明确的绿色建筑有关标准纳入土地租赁、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发改、经信部门在组织工程项目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应会同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确保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并在建设部门备案;审图部门应在施工图审查阶段严格控制,确保建筑按照相应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对于既有建筑改造,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审批改造方案时,应确保达到相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住房、城管等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监管或实施的工程项目,要加强施工阶段的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竣工验收阶段,建设等部门应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对未按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的项目,或未按要求完成能效测评、分项计量等工作,规划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建设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二)落实扶持措施

依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对绿色建筑实施政策、资金上的扶持。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应计入建筑容积率;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免征水资源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适当上浮(具体比例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对于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等,可安装相关政策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补助。

(三)加强能力建设

完善绿色建筑地方评价审核制度,建立绿色建筑工作窗口,负责绿色建筑的审查、受理工作,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流程咨询,绿色建筑奖励审核、备案及公示等。建设绿色生态展示窗口,积极宣传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培育绿色建筑专业咨询评价机构,制定绿色建筑培训计划,对全市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物业以及绿色建筑咨询等单位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