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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意见
来源:宜兴环保局 时间:2015-11-19 14: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意见
作者:环保局法制科来源:;点击数:7发布时间:2010-10-12
宜环发(2010)第75号


宜兴市2010—2011年度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意见

各镇、园区、街道,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充分发挥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提高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优化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环境行为分级标准和评价方法》,《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指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指导。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境法制科),负责全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结果汇总、对外交流等工作,
二、参评范围
坚持强制纳入与自愿参与相结合。引导更多的企业参与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活动,自觉规范和公开自身的环境行为。下列企业必须全部列入参评范围:
(一)国控企业、省控企业、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大型企业其子公司有独立法人的分别参加);
(二)列入重点污染源管理的工业企业;
(三)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单位;
(五)列入一般污染源管理的企业;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建、新迁和已搬迁的企业正式生产或搬迁前已生产8个月以上的
自愿参与本次信息公开化评定的企业,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或者由环保部门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二、评定周期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周期为一年,即对企业在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的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定。采信企业环境行为的数据为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三、评定指标
本次评定标准执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主要评定指标如下:
1、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2、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情况;
3、排污申报、环境统计、排污费缴纳情况;
4、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6、企业环境管理情况;
7、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源安全规范处置情况;
8、有效环境投诉、群众环境信访情况;
9、ISO14000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四、评定等级
本次信息公开化评定标准统一执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评定等级分为绿色(很好)、蓝色(好)、黄色(一般)、红色(差)、黑色(很差)五个等级。
五、评定程序
(一)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各镇、园区、街道办确定各辖区内参评企业名单,采集《参评企业基本信息表》和《参评企业环境行为自评表》,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宜兴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
(二)初评环境行为等级。基层镇园环保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环境监察局、环境监测站,根据各自职能,于2011年1月31日前向环境法制科提供参评企业在评定周期内的各种参评数据和资料。环境法制科根据提供的参评资料,按照《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提出初评意见,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得出初评结果。
(三)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初评结果评定后,7日内向参评企业发出告知书,并征求所属镇、园区、街道办政府意见。参评企业在收到初评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有权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环保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确定最终评定结果。环境法制科核实反馈信息,于2011年4月30日前提出评定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局长办公会议经集体讨论于2011年5月31日前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五)公开企业评定信息。评定结果确定后,环保部门将于2011年6月5日前,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金融、工商、证监等相关部门。
六、等级升降
为调动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规范环境行为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及时完成整改任务,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在2011年11月份,对部分黑、红、黄等级企业实行等级提升措施。等级提升由企业向环境法制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验收审核后确定等级提升结果。等级提升一般不得超过1个等级。等级提升结果按本《实施意见》发布方式及时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七、奖惩办法
(一)绿色企业。优先入选、推荐年度市级、省级评先创优、信用征信等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绿色等级企业”的,优先推荐评选“国家环境友好企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和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优先安排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物总量指标或环保科技项目。在企业贷款、上市、保险环保核查时,享受有关程序减免和优惠政策。
(二)蓝色企业。指导全面规范环境行为,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和ISO14000管理体系认证。扶持发展轻污染和无污染项目产品。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和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在企业贷款、上市、保险环保核查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黄色企业。指导并督促企业整改存在问题。限制企业扩容增污项目。连续三年被评为“黄色”的企业,停止审批新、扩建项目。严格审核参与评先创优的资格。
(四)红色企业。查找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并指导实施整改。在存在的问题未得到整改之前,缓审批新、扩建项目。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取消一切评先创优的资格。不支持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补助。连续两次被评为红色的,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不受理企业贷款、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严格企业保险的损害赔偿标准。
(五)黑色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前,停止新、扩建项目审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连续两年被评为“黑色”的企业,上报市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不受理企业贷款、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严格企业保险的损害赔偿标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组织新闻单位对污染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八、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街道办要充分认识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提高企业素质,增强发展能力的大事抓好落实。
(二)规范工作程序。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根据我局制定的指导意见和评定标准,组织严密科学的评判,确保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三)强化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评企业要准确填报本单位的环保情况。环保部门要积极增强获取、处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的能力,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库,有效、及时地采集信息,确保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
(四)广泛宣传引导。让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执法部门、社会公众、企业之间建立新颖的、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对环境污染进行预防、监督和控制,形成企业、公众、社会都来关心环境保护的浓郁氛围。
附件一:《参评企业基本信息表》
附件二:《参评企业环境行为自评表》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0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