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7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评估考核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12-31 15:30: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12-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细则(暂行)》(以下称《细则》,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市规划、国土、财政、环保、农林、水利、旅游等部门,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开展集中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上报市人民政府,并作为2014年度生态红线区域补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请各红线区域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对照《细则》等文件,就2013年以来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及自评,其中:东氿、团氿重要湿地保护工作总结及自评由公用事业局牵头;太湖重要保护区(陆域)、龙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宜南山地水源涵养区保护工作总结及自评由市环保局牵头;宜兴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工作总结及自评由市农林局牵头;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油车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氿和滆湖重要湿地、太湖重要保护区(水域)保护工作总结及自评由市水利局牵头;太湖(阳羡景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总结及自评由市旅游局牵头;市规划局完成全市生态红线区域规划评估报告;市国土局完成全市生态红线区域用地评估报告。上述工作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环保局。

  请红线区域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对照《细则》等文件,做好相关准备,配合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集中评估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市环保局规划生态科 张丽平

联系电话:87978058

附:1、《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2、《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细则(暂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的精神,强化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红线区域,是指依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公布7个类型9个区域,包括龙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宜兴国家森林公园(宜兴市林场)、太湖(阳羡景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横山水库、油车水库)、重要湿地(三氿、滆湖)、太湖重要保护区、宜南山地水源涵养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生态红线区域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负总责。

第四条 市环保局作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年度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考核。

市国土、规划、公用事业、农林、水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各生态红线区域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态红线区域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各类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七条 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的范围和界线,设置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标示牌和边界标志。

第八条 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环境基础信息系统、加强监测预警、执法监管、应急等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执法应急设备。

第九条 市环保局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对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估,开展科学研究,优化保护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第十条 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

第十一条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对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依法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发改、经信、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水利、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相关建设管理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须明确对生态红线区域有无影响、影响范围及程度的结论意见,若项目可行,须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加强生态红线区域的执法监管,对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建设活动;非法排放污染物;侵占、破坏生态红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对象;滥伐、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破坏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应责令立即停止,依法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态红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 评估考核

第十四条 生态红线区域评估考核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总结自评和上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生态红线区域规划评估。

市国土局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用地评估。

市公用事业局牵头负责东氿、团氿重要湿地评估。

市环保局会同丁蜀镇、周铁镇、新庄街道负责太湖重要保护区(陆域)评估;会同张渚镇负责龙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评估;会同市农林局负责宜南山地水源涵养区评估。

市农林局负责宜兴国家森林公园评估。

市旅游局负责太湖(阳羡景区)风景名胜区评估。

市水利局负责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油车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氿和滆湖重要湿地、太湖重要保护区(水域)评估。

第十六条 属地政府及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进行自评,每年11月底前将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自评报告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环保局、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环保、公用事业、农林、水利、旅游等部门,每年12月底前应当对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与政策落实、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生态建设与恢复、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部门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应当综合各部门的评估意见,形成属地政府及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综合评估意见,作为市财政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重要依据,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补偿资金由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组成。

第二十一条 补偿资金分配实行重点项目支持和属地政府切块。切块资金根据生态红线区域(陆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级别、类型、面积确定。重要湿地、太湖重要保护区(水域)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生态补偿应遵循科学规划、重点突出、统筹保护,公平公开、权责一致的原则。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恢复项目;

(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污染源关停、搬迁、整治、提标改造项目;

(五)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立标、规划、监测、研究等项目;

(六)生态补偿及环境保护其他项目。

切块资金支持的一般性项目由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环保局受理,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年度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生态红线区域实施计划的综合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奖补方案及下年度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补偿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环保局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冒领资金的,收回奖补资金;未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财政部门可缓拨、减拨、停拨、直至收回已拨专项资金。

市审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六条 生态红线区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细则(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国土空间管控,按照《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细则(暂行)》、《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一)《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落实情况;

(二)各地生态红线区域年度保护计划制定和组织落实情况;

(三)各地生态红线区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四)各地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突出成效。

二、考核对象

生态红线区属地政府及项目实施主管部门。

三、考核程序

1、地方自评。每年11月底前属地政府及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对照《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细则(暂行)》有关要求,对上年度所辖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总结,依照评估考核细则自评打分,整理相关台账资料,形成自评材料,报市环保局、财政局。

2、市级考核。每年12月底前,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规划、国土、财政、环保、农林、水利、旅游等部门,对照评估考核细则对各地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进行评估,形成评估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结果运用

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生态红线区域补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评分细则

具体参照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细则(暂行)评分表。

六、自评材料

自评材料包括三部分:

1、自评报告。按照评分细则具体内容总结本地区考核年度内贯彻落实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与成效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等。

2、自评表。具体参照宜兴市××镇(街道)××年度生态红线工作自评表。

3、台账资料。按照宜兴市××镇(街道)××年度生态红线工作自评表中“需要提供的台账资料”准备,台账资料请按照评分细则顺序依次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