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7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12-31 15:33:00   [        ]     
文号 【】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12-31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发[2015]20号)和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发[2015]13号)精神,设立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职责

取消已由上级及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指导与服务职责划入市教育局。

(三)增加和强化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2、将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交由卫生局承担。

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5、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6、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按照权限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完善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等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和精神病等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与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等工作。

(四)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医疗、计生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及院前急救的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并实施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五)负责指导社区卫生、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健全完善我市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机制。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药品增补目录,具体负责在省招标平台上遴选、采购基本药物,并统一组织配送。

(八)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制定并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规范避孕药具管理。

(十)制定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负责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全科医师、专科医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卫生对外合作交流、卫生援助工作。

(十二)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政策、规划;协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建设健康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各级各类卫生、健康组织(单位)创建。

(十三)编制市财政拨付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使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收费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党务、党建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规章制度;负责会务、文电、档案、机要保密等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来信来访和网站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政务、事务,做好领导指示和批示的督办工作;负责全局的外事接待和联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牵头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牵头负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重点工作调研、目标任务考核、评估工作。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后勤管理、治安维稳工作,监督、指导、协调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

(二)组织人事科

组织拟订本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本系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负责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等工作;承办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医德考评、年度考核、奖励和惩处、工资福利、退休退职和出国审查初审等工作;协同做好知识分子及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察、备案以及后备干部选拔及培养工作;负责人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挂“审计科”牌子)

协调和统筹规划全市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配置,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拟订药品、医疗设备(器械)、计生药具的需求计划并组织招投标工作。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和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局机关预算内、外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卫生和计生服务收费。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组织实施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行政许可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组织实施卫生、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负责本系统重大处罚案件的督办、听证、行政诉讼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普法教育工作;负责部门行政许可服务及行政审批等工作。

依法对全市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执法检查。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工作。

(五)医政科(挂“中医科”、“药政科”牌子)

负责制定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设置规划,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广告、采供血机构管理、院前急救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有关政策规范;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指导医院药事、药物治疗学、临床试验室管理、各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等有关工作。参与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技术准入;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组织实施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护。负责全市无偿献血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落实各级中医药相关工作的政策,负责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指导并促进中西医结合工作协调发展。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国家和省药物政策,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相关规范并实施管理。

研究拟订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医学科学研究、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政策措施和项目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医学科学成果的推广及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应用;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制定开展卫生对外交流合作、卫生支农和援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订全市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指导全市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权限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负责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采取应急措施;宣传、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按照权限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基层卫生科

组织实施全市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推进社区卫生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评估标准、技术服务规范、专项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乡村医生的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和管理工作;协调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和考核。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规范基本药物遴选、采购计划申报和药品采购程序,并做好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负责基本药物结算和专用帐户的管理。

(八)爱卫工作科(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卫生镇村创建和城市卫生长效管理等;负责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治及禁控烟监督检查。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及技术服务规范、专项技术标准;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重大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优生检测等优生优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指导全市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广应用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管理工作。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挂“家庭发展科”牌子)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研究拟定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拟定并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负责全市奖扶、特扶、公益金等对象及企业“一次性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核及经费发放。负责计划生育专项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工作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调机制。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副书记)4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科长(主任)19名,其中正科长(主任)11名,副科长(副主任)8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政策建议,参与制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报告市人民政府、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2、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因食源性疾病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管理,以及医疗机构中与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死亡病例、群体事件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

(三)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负责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指导与服务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家长进行婴幼儿卫生保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