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3期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6-06-02 16:13: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6-09-26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由市人社局、建设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农机局和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权益,分散建筑企业工伤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苏人社发[2015]86号,以下简称《意见》),无锡市政府办公室也转发了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锡政办发[2015]193号),并明确了具体的实施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分散建筑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市人社、建设、安监、交通、水利农机、工会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按《意见》要求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以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完善操作办法,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使用的施工人员,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以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包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工程项目。

(二)以建设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率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2‰缴纳,工程预算总造价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总造价计算。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相关材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到账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核定表》(附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项目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实名登记手续。

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项目追加预算造价的,按追加预算造价和规定的费率补缴工伤保险费,否则在追加项目工地发生的工伤事故视作未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工程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常年悬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附件2)。

(三)参保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受伤时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四)建设、交通、水利农机等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核定表》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核定表》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已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交通、水利农机等部门应会同人社部门督促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逾期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安全措施未落实,对建设施工企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工程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工会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发挥好在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权益

市人社、建设、安监、交通、水利农机、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许可证发放管理措施,加强行业归口管理,摸清全市在建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施工期限以及用人情况等(附件3),以电子报表形式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传送上月新建项目情况(附件4)。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督查力度,加强工伤保险政策落实管理,定期通报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抓紧研究落实简便的建筑业参保和动态实名制管理操作措施,提高工伤待遇支付效率。安监部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项目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依法查处。各级工会加强宣传及维护工伤权益落实,协同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附件:

1、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核定表》(略)

2、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标准样式(略)

3、《建筑、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在建项目)》(略)

4、《建筑、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新建项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