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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开专项资金分配
来源:市市场监督局 时间:2016-09-12 00:34:1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6-02873 生成日期 2016-09-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资金 分类词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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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发〔2016〕17号 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2016年5月6日)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运行出…

 

发〔201617

 

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2016年5月6日)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宜兴市“十三五”良好开局,现就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始终高扬科学发展主旋律,牢牢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政策引领和激励为主抓手,突出推进现代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推动宜兴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稳健前行。

二、总体安排

“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安排总额不低于25亿元的现代产业发展资金。2016年我市“又好又快发展意见”共安排奖励资金6亿元,其中:现代产业发展资金5亿元,社会事业发展资金1亿元。

三、主要原则

(一)突出上下对接原则。对照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政策意见,结合宜兴经济发展实际,将意见内容分为现代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两大板块。奖励对象突出工业投资项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做优做强、“互联网+”发展、绿色集约发展、服务业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企业发展环境、人才工作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宜兴建设、社会文明建设等。

(二)突出发展优先原则。紧紧围绕从发展亟需、发展必须出发制定奖励政策,切实能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实实在在的撬动作用,内容上“去粗取精”、“抓大放小”,突出对项目和税收贡献大的事项进行重点奖励;省级以下荣誉、资质等事项原则上不再奖励。

(三)突出落实政策原则。着力压减无依据奖励条款,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原则上不增加新政策。同时规范奖励手续,对没有经过立项的项目和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不给予奖励,所有奖励的项目原则上均为竣工项目。

(四)突出奖励限额原则。明确除我市重点扶持的特定行业、特定产业,原则上企业(市场主体)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不得高于该企业(市场主体)当年度地方税收贡献;对各镇、园区、街道等政府部门的奖励,奖励资金仅用于补足工作经费,不作为个人奖金;同一事项若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进行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又好又快发展意见”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引性文件,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和引导作用。政策涉及面广,关联到相关部门的权益,各级领导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服从并配合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兑现工作,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发挥作用。

(二)严密组织实施。市发改委、财政局作为“又好又快发展意见”政策制定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抓总协调作用,解决政策实施中的各类矛盾,保障政策的顺利落地。申报部门要对照政策意见,制定可操作性的奖励细则,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共同审核会签后发文。申报部门要严格申报程序,好中选优,确保奖励项目符合要求、真实可靠。奖励兑现方案通过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申报部门联合发文,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授奖单位。

(三)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核和资金使用的安全监管。各申报部门做好项目审核把关工作;市发改委组织好项目抽审工作;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市审计局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市监察局对奖励政策兑现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的部门和项目单位责任人严肃查处。

本意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2015年下发的《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5〕25号)不再执行。本意见中如有与上级最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2.关于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


附件1

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围绕支持产业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发展要求,“十三五”期间,我市累计安排总额不低于25亿元的现代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高效农业的奖励支持力度。2016年安排现代产业发展资金5亿元,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工业投资项目

1.支持新建项目

——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设备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且经产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后期评价后,按设备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申报部门:发改委)

2.支持重大技术改造

——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申报部门:经信委)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3.鼓励争创省级中小企业创新项目

——对当年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科技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瞄准世界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事项限额50万元。(申报部门:经信委)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符合《宜兴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评审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市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操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给予每项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项目实施期为三年,第一年立项后给予每项100万元的资助,第二、三年的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资助,根据项目年度绩效,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支持,每年的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重点农业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总资金限额200万元,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申报部门:科技局)

5.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申报部门: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

6.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国际化工作。对我市企业与境外高校院所、企业、专家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最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国际合作项目,按技术合作交易实际发生额(技术转让费或合作经费)的20%,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申报部门:科技局)

——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载体(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其集聚区、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速器等),分别给予建设单位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申报部门:科技局)

——对当年度以本市企业为主体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无锡腾飞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宜兴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申报部门:科技局)

7.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

——当年度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提出实质审查奖励0.25万元,当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0.3万元;当年度通过PCT、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对国外发明专利当年度每在一个指定国授权给予1万元资助。加大对专利申请大户的扶持,对企业当年度专利申请累计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比达到30%,专利申请受理后(发明专利申请并提出实质性审查)追加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申报部门:科技局)

以上4、5、6、7奖励事项共限额2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8.支持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当年度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无锡市长质量奖、宜兴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50万元。(申报部门:市场监管局)

——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当年度获得行政认定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申报部门:市场监管局)

——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对当年度获得批准设立的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制定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作为主要起草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确认后,每完成一个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补助。(申报部门:市场监管局)

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400万元。

9.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参照宜政发〔2013〕159号文件执行。(申报部门:发改委)

10.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设立企业境内外上市奖励专项资金。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后,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市过程中所交税费地方留成的100%。(申报部门:发改委)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奖励150万元。(申报部门:发改委)

1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设立产业转型升级并购投资资金。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地方留成的100%。(申报部门:发改委、经信委)

——在2017年底前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成功的关停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减免。(申报部门:经信委)

——通过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成功的化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的关停企业,对其可能涉及的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及土壤修复等费用,市镇两级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部门:经信委)

——企业(含外地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本市企业的,对重组后新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地方经济新增贡献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申报部门:经信委)

——对当年度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土地超过10亩的,按1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受让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申报部门:经信委)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闲置土地及资产盘活等重点工作任务的镇、园区、街道,给予一定的奖励。(申报部门:经信委)

——对企业间通过司法拍卖、兼并重组、资产整合、租赁经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等权属变更行为,由市产业转型升级并购投资资金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参照现有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相关政策。(申报部门:经信委)

12.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以及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按实际到位注册外资的3‰实施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申报部门:商务局)

13.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鼓励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经发改系统核准并取得商务部门批准的生产性、资源性企业,当年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凭外管局及海关报关单等有效凭证)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15万元;500万美元以上奖励8万元;300万美元以上奖励6万元;100万美元以上奖励3万元。(申报部门:商务局)

——培育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年内在我市新设立外贸流通企业,年度进出口达1000万美元补助10万元,每超1000万美元增加补助10万元,限补助200万元。已成立外贸流通企业,年度进出口有增长且达到300万美元补助3万元,每超300万美元增加补助5万元,限补助80万元。 (申报部门:商务局)

——加快产品国际化步伐。推动产品国际认证,企业产品按照进口国的有关法律,经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认证,其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推动企业在境外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凭境外商标注册证明书,每件商标奖励6000元,多国注册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申报部门:商务局)

——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当年度获得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新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的外贸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申报部门:商务局)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每年新创办和转化培育并通过审核的服务外包企业,奖励3万元。(申报部门:商务局)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推动企业防范收汇风险,给予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费10%的金额补助,每家企业限补10万元。(申报部门:商务局)

——应对贸易摩擦。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以及参加贸易壁垒调查等进出口公平贸易应诉活动的企业,给予3—10万元的费用补贴。(申报部门:商务局)

以上12、13奖励事项共限额1000万元。

14.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引导建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对成功晋升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市内工程获“鲁班奖”的承建企业奖励100万元、参建企业奖励20万元;对市内工程获“扬子杯奖”的承建企业奖励10万元、参建企业奖励3万元;对承建市内工程获“太湖杯奖”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承建市内工程获省级及以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承建市内工程获省级及以上 “绿色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企业,“一星级”奖励5万元、“二星级”奖励10万元、“三星级”奖励20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200万元(不含对晋升特级资质企业的奖励)。(申报部门:建设局)

四、支持“互联网+”发展

15.推动智能制造和管理

——对当年度获得上级批准的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给予奖励,其中对获得国家、省批准的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批准的试点企业,奖励5万元。(申报部门:经信委)

——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施的设备、技术和软件服务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制造或智能管理项目,按照当年度设备、技术和软件服务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申报部门:经信委)

16.支持软件和云计算产业发展

——择优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软件、云计算和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根据项目期内投入的5%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部门:经信委)

——对获评江苏省优秀软件“金慧奖”的产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申报部门:经信委)

17.支持物联网企业规模化发展和应用示范

——加快物联网企业规模化发展。择优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好的物联网产业化项目,且项目周期内实际投入超过300万元,按照技术和设备投入总额不超过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部门:经信委)

——鼓励物联网应用示范。择优对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实用成效的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且项目周期内实际投入超过300万元,按照不超过其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部门:经信委)

——鼓励环保产业物联网大数据平台建设。对搭建环保产业物联网大数据平台的企业,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进行奖励,限额200万元;对接入环保产业物联网大数据平台的环保企业,产品改造具备物联网功能的,按改造投资的10%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申报部门:发改委)

以上15、16、17奖励事项共限额300万元。

五、支持绿色集约发展

18.支持节能降耗改造

——对年节能500吨标准煤以上或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事项限额150万元。(申报部门:经信委)

19.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依据项目总投资的4%和环境绩效核定投资额确定;其他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农村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依据项目总投资核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40%。对两个化工园区建设大气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按照总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首次开展并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5万元,三年内再次开展并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3万元。秸秆禁烧工作奖励按《宜兴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宜政办发〔2013〕60号)实施,限额120万元。奖励优先考虑民生环保项目,上级已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具体奖励根据考核细则执行。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3000万元。(申报部门:环保局)

20.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安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用户和充电桩建设者给予补贴。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参照专门文件。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1000万元。(申报部门:经信委)

21.支持光伏发电项目

——根据国家光伏发电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光伏发电项目带动光伏产业发展,对使用我市企业制造的光伏组件,在我市建筑物上、水面上实施的光伏电站,凭采购合同和完税证明,按照装机容量,对建成通过验收的光伏电站,给予投资单位每瓦0.1元的补助。(申报部门:发改委)

六、支持服务业发展

22.支持服务型重点项目建设

——市定服务业重点项目。对市定服务业重点项目,根据考核奖励细则(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实行以奖代补,单个项目限奖100万元。(申报部门:服务业办)

——商贸服务业项目。鼓励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对新建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餐饮、文化、旅游、品牌专卖等商业特色街区,长度500米以上或营业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同一业态比例在70%以上,开业经营后,奖励相关特色商业(文化、旅游)街区综合管理机构20万元。(申报部门:服务业办)

23.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生态旅游业重点项目建设。符合旅游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景区及公共服务类项目、乡村旅游与新业态类项目、特色主题酒店及休闲度假综合体类项目给予支持。景区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项目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乡村旅游与新业态类项目,项目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申报部门:服务业办、旅游园林局)

——鼓励对外招徕游客。对招徕游客来我市观光、度假、会务的市内外旅游企业(具有相关旅游资质),通过市旅游集散中心报备申请,订购本市旅游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根据考核细则给予奖励;鼓励开通旅游直通车,对当年度新开通以宜兴为目的地的旅游直通车,全年累计40班次及以上且总人数达2000人及以上的,给予旅游直通车营运企业每班次实际运输费用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限额10万元;鼓励市内旅游企业积极对外宣传促销,对本市旅游企业联合客源地各类媒体进行符合规范的宜兴旅游线路产品宣传促销,全年投入宣传经费累计达20万元及以上,按其实际投入数的10%给予奖励,单个法人企业限奖20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150万元。(申报部门:旅游园林局)

——鼓励、支持参加国家、省级各类评定、创建工作。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15万元;对新创建成功5A、4A景区分别奖励100万、2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15万元;对新评为省5星、4星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改造升星的奖励差额部分;对创建成为省5星、4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对旅游企业在国家旅游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奖的,奖励2万元。(申报部门:旅游园林局)

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300万元。

24.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当年度投入超500万元的文化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限奖20万元。(申报部门:服务业办、文广新局)

——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文化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2万元。(申报部门:文广新局)

——支持文化企业知识产权创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项目,获得国家文化品牌奖项的,奖励20万元。(申报部门:文广新局)

——扶持民办艺术场馆建设。对展厅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藏品1000件(套)以上、全年免费开放300天以上的民办博物馆(收藏馆、艺术馆、美术馆),并经市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申报部门:文广新局)

——鼓励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对新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文化产业服务平台按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限奖30万元。(申报部门:文广新局)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建。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申报部门:文广新局)

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200万元。

25.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建设养老服务项目。对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项目,当年度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限奖20万元。以上奖励事项限额60万元。(申报部门:民政局)

26.鼓励发展工业设计

——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加江苏省工业设计大赛,获得特别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度被工信部认定为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工业设计中心、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度被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为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工业设计中心、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30万元。(申报部门:经信委)

七、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27.支持农业重点项目建设

——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对于新办投资总额8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每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申报部门:农林局)

——特色种养殖业基地建设项目。对新建特色种养殖基地,中药材、鲜切花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经济林果300亩以上,特种养殖填补我市空白50亩以上,发展前景较好,品种、设备设施、技术、经营模式处于产业领先地位,引领辐射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由单个主体实施的特色基地,每个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申报部门:农林局)

——高效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对新建“两网一灌”设施连片100亩以上、标准钢架大棚连片面积30亩以上、连栋大棚10亩以上、智能温室8亩以上的单位,给予每亩不高于300元、3000元、5000元、40000元的奖励。(申报部门:农林局)

——茶园改造项目。对衰老茶园良种化改造连片面积在10亩以上,每亩补贴不高于500元(新拓茶园不予补助);鼓励引种乔木类茶树,对新引进乔木类茶树10亩以上,每亩补贴不高于1000元。(申报部门:农林局)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对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单位已建成的秸秆气化站,为确保正常运行,适当给予补贴,每个每年补贴不高于10万元;对当年度新建500立方米以上大型秸秆沼气站,符合省级验收标准的,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申报部门:农林局)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对建设无公害基地并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论证的单位,粮油基地、水产养殖基地、蔬菜基地100亩以上,每亩分别给予不超过20元、100元、200元的奖励,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申报部门:农林局)

——“中国最美休闲乡村”创建项目。对创建成部级“中国最美休闲乡村”的,奖励100万元。(申报部门:农林局)

——农业物联网建设项目。对当年度新增的水产应用物联网,每台套补助300元;其它各类运用物联网技术的农户当年度新增投入在20万元以上、对大田物联网应用的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的补贴。(申报部门:农林局)

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1200万元。

28.支持农业企业做优做强

——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每个奖励1万元,每个单位当年度奖励最多不超过3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认证的产品,每个单位奖励不高于10万元;对获得“中茶杯”、“陆羽杯”特等奖的茶叶企业,每获得一项奖,奖励2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农业企业新获得国际认证商标包括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个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授予的现代农业特色示范基地、品牌建设、特色村、示范村等各类授牌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60万元。(申报部门:农林局)

29.规范政府补贴土地流转

——对全市七大农业园区核心区内新增连片流转面积达100亩以上、实际农业投资额达100万元且亩均投资达到5000元以上的原执行5年未到期的高效农业项目,给予每年400元/亩的土地流转补贴,连补5年(从今年开始不再新增)。每个享受补贴的实施主体,5年期满即不再补贴。(申报部门:市委农办)

——渎边公路以东连片种植100亩以上、实际农业投资额达100万元且亩均实际投资达到5000元以上的高效生态农业项目,给予每年400元/亩的土地流转补贴,连补5年。每个享受补贴的实施主体,5年期满后不再补贴。(申报部门:市委农办)

——根据宜发〔2014〕6号文件和宜办发〔2011〕19号文件规定,对市级以上道路两侧绿化、太湖防护林等政府补贴土地流转项目的价格为:耕地800元/亩/年,山林地380元/亩/年。对太华水改旱、横山水库断流等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土地补贴标准为150元/亩/年。(申报部门:市委农办)

以上奖励事项限额另行核定。

30.土地确权颁证

——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范围,以确权确地为主,全市年内完成85%的村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市级承担测绘资金并拨出400万元专项经费,对完成工作任务、经验收合格的村,根据村级土地确权面积、工作量大小进行工作经费奖补。(申报部门:市委农办)

31.鼓励合作社发展

——重点扶持3-5个列入当年政府优先扶持名录、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工商登记社员数50户以上、社员人均收入比上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50%以上,合作社账务规范且经营产业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农民合作社,每个合作社一次性给予20万元左右的扶持资金,用于合作社扩大规模,提升服务成员和带动农民增收能力;评选20个左右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引领带动和市场竞争能力较好的优秀示范社,每个合作社奖励资金不超过2万元;评选10个引领农民合作社发展、能力强、在社员中有较高信誉且能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优秀带头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申报部门:市委农办)

——对新获得全国供销总社、省供销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化服务,提高粮食作物生产的综合服务水平,全程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年终依据统计的粮田服务面积,分别给予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生产经营,其农产品(不包括大米、食用油)进入大中型超市销售,全年销售总额500万以上,每100万奖补0.5万至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并进入宜兴市宜网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以及为线上农产品销售服务的线下直销店,直销店面积300平米以上),年终根据电子商务的销售情况每个单位奖补0.5至5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80万元。(申报部门:供销总社)

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280万元。

32.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在种植类、养殖类、种养结合类、休闲农业类家庭农场中,择优重点扶持30家左右规模经营适度,综合生产能力较强,亩均经营效益比地方一般农户亩均经营效益高20%以上,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高于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每家2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60万元。(申报部门:市委农办)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33.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鼓励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给予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存量在保余额0.5‰、增量担保余额2‰的奖励。(申报部门:经信委)

——切实做好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对主动承接或代偿银行、小贷公司贷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包括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给予2%的一次性利息补贴。(申报部门:经信委)

——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对全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投资力度,按照“1+N”的模式,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并按产业发展阶段和管理功能分别设立“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参股投资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并购投资基金”等功能性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申报部门:财政局)

——发挥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作用,设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缓解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通过政府引导,政银保合作,对全市中小微企业予以融资增信。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经确认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及有关融资创新业务发生本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约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共同承担。(申报部门:财政局)

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1700万元。

34.支持信用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参与信用建设,对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事项限额30万元。(申报部门:经信委)

35.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推动企业参加境内外展博会。对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国内综合性展览会(不包括广交会、华交会)、境外国际展博会,给予支持;对商贸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社团协会、专业合作组织、度假区等参加市政府牵头在市外(境外)开展的统一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的奖补摊位费。国内展博会每个摊位奖励4000元,国际展博会每个摊位奖励8000元。以上奖励事项限额200万元。(申报部门:发改委、经信委、农林局、商务局、供销总社、旅游园林局、文广新局)

36.金融系统二级目标考核

——信贷投放奖励

贷款投放基本奖。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对上争取,促进信贷投放,确保完成2016年市政府二级目标任务。完成全年任务的,年度增量每一亿元奖励3万元;部分完成任务的,年度增量每一亿元奖励1.5万元。奖励金额设最高限,任务数10亿元以上总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任务数6-9亿元的总奖励额度不超过12万,任务数3-5亿元的总奖励额度不超过8万元,任务数1-2亿元的总奖励额度不超过6万元。(申报部门:金融办)

各银行机构要着力提高增量存贷比,对年末增量存贷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银行机构奖励1万元,对年末增量存贷比超过70%的银行机构再奖励1万元。(申报部门:金融办)

信贷资产管理奖。各银行机构要加强信贷资产管理,大力压降不良,对年末不良贷款率在1%以下(含1%)的银行机构奖励3万元;对年末不良贷款率在1%—2%(含2%)的银行机构奖励2万元;对年末不良贷款率在2%—3%(含3%)的银行机构奖励1万元。(申报部门:金融办)

——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奖

对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银监办、金融协会实行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工作考核。若市政府二级目标任务全额完成,三个监管部门各奖5万元;未完成则按完成比例计奖。若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得奖。(申报部门:金融办)

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200万元。

九、支持人才工作建设

——具体按《关于深化“陶都英才”工程 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宜发〔2016〕10号)文件执行。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2800万元。(申报部门:市委组织部)


附件2

关于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期间,按照“城乡一体化、绿色发展、共建共享”发展战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民生幸福工程。2016年安排社会事业发展资金1亿元,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改善人居环境

1.开展村庄环境整治长效管理

——村庄环境提升的奖补主要指原被撤并乡镇集镇区域和规划保留村庄的提升改造,今年计划安排原被撤并乡镇8个左右(每个奖补100万元)。长效管理的奖补主要包括对自然村和行政村的奖补两类,对自然村的奖补主要指“三星级康居乡村”,以户数为标准,按50户(含)以下、50-100户、100户(含)以上三个层次,年度考核合格分别给予奖补2万元、3万元、4万元;对行政村的奖补主要指“二星级康居乡村”和“环境整洁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奖补,除去行政村中“三星级康居乡村”标准的自然村,以剩余的户数为标准,按800户(含)以下、800-1500户(含)、1500户以上,分别给予每个行政村奖补5万元、7万元、9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3000万元。(申报部门:建设局)

2.鼓励开展河道管理工作

——加强“河长制”管理工作,“河长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片包干、一河一长、一河一策的工作机制,对我市范围内的市、镇两级289条河道,其中市级河道28条(含省定9条主要入湖河道),镇级河道261条,重点对河道水质、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奖励,全年共考核4次,对水质指标等级提高的给予奖励;积极开展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继续推进机械化保洁作业、市场化管理、河道水面漂浮物拦截设施等措施,对河道保洁作业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后按照每公里河道1800元、每只家塘300元、每100亩湖荡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800万元。(申报部门:水利农机局)

3.做好城乡垃圾集中收运

——全市生活垃圾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按各镇、园区、街道垃圾收集清运总量,补贴标准为10元/吨。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260万元。(申报部门:公用事业局)

4.鼓励各镇、园区、街道环卫实施机械化作业

——鼓励和引导各镇、园区、街道环卫实施机械化作业,依据各镇、园区、街道在实施环卫城乡一体化推进和实施机械作业所购置车辆(道路清扫车、垃圾收运车、道路冲洗车等)的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200万元。(申报部门:公用事业局)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5.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创建示范性养老机构(基地)。对当年度通过国家、江苏省示范性养老机构(基地)认定(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其他参照宜政发〔2015〕137号文件执行。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30万元。(申报部门:民政局)

6.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鼓励创建优秀(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获得国家级称号、江苏省级称号、无锡(宜兴)市级称号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3万元。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升级,由国家颁发的二级资质升为一级资质奖励15万元,三级资质升级为二级资质奖励8万元。物业管理单位奖励按宜政发〔2010〕177号文件执行。宜城街道、新庄街道拆迁安置小区补贴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0.3元和每月每平方米0.2元标准执行(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局共同制定)。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100万元(其中不包含物业管理单位奖励和拆迁安置小区补贴)。(申报部门: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7.构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

——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鼓励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展安全目标生产,对年度内经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按所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金额的80%给予奖励;被评定为“良好”的,按所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金额的50%给予奖励;被评定为“一般”的,原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转作下一年度应交纳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年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或发生较大死亡责任事故和高危行业恶性事故的,扣除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并处罚金一倍(以所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为基数)。(申报部门:安监局)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在日常管理中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运行比较规范,且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奖励5000元/个; 2016年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档升级,当年由三级成功创建为二级的企业,奖励1万元/个,当年由二级成功创建为一级的,奖励3万元/个;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先进单位, 2016年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且评审分数在全市排名前20名的小微企业,每个奖励3000元。(申报部门:安监局)

——重大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按照全市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总数及企业投入整改资金的比例进行奖励。(申报部门:安监局)

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120万元。

8.加快推进经济薄弱村发展

——对列入市重点扶持的经济薄弱村,按人口规模3000人(含)以下、3001—4000人、4001人以上,分别给予每村每年22万元、25万元、28万元的基本补贴。每年对薄弱村进行工作考核:市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推动村级发展和强村富民情况、改善村容村貌和民生福祉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和强化村级管理情况等四个方面;奖励额度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2800万元。(申报部门:市委农办)

三、推进健康宜兴建设

9.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对国家卫生镇复审通过的,给予1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105万元。(申报部门:卫计委)

10.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含对外开放学校)。对新建成25×15米标准游泳池的奖励15万元,新建成50×25米标准游泳池的奖励20万元;对新建成对外开放的300座以上体育馆奖励20万元;对新建成对外开放的1000座以上体育馆的奖励40万元;对新建成(或改造)对外开放的健身公园、全民健身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等其他公共体育设施的,投入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投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扎实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对开放示范学校给予平均每校2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280万元。(申报部门:体育局)

11.大力促进平价商店健康、规范运行

——对平价商店的经营销售及让利情况,依据考核等次给予基本奖励,奖励标准为:合格等次6万元,良好及优秀分别增加奖励2万元和4万元。对超出15个品种、超额销售数量及超额让利幅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超额让利金额比例确定;被授予“宜兴市平价商店示范店”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平价商店建设有突出贡献,或有创新举措的,年终给予2万元奖励;对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经营粮、油、肉、蛋等平价商品的平价商店给予补贴,每家每年补贴2万元。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特殊奖励。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500万元。(申报部门:物价局)

12.推进早餐工程建设

——对列入市政府示范早餐工程的门店,考核通过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20万元。(申报部门:商务局)

四、加强社会文明建设

13.推进“强富美高”新农村建设

——设立1500万元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补助资金,对除宜兴本级经济薄弱村以外的行政村,根据其市级重点工作、社会稳定、强村富民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采取“基本补贴+考核奖补”的方式予以综合补助。(申报部门:市委农办)

14.建设“一村一品”乡风文化

——自2015年起,每年建设30个左右的“一村(镇)一品”乡风文明特色村,对乡风主题、展示展览、文体团队、实践活动、遗存保护等方面进行考核。各镇(街道)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工作,并作为文明镇、村评选的依据,达到工作目标的村给予奖补10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300万元。(申报部门:市委宣传部)

15.推进生态文明创建

——创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镇,奖励30万;创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奖励20万;创建成省级生态村,奖励10万元;创建成国家级生态村,奖励20万元。创建成国际生态学校,奖励5万元;创建成省级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奖励3万元;创建成全国环境教育示范学校,奖励3万元;创建成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奖励5万元;创建成省级环境友好型企业,奖励5万元;创建成国家级环境友好型企业,奖励20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100万元。(申报部门:环保局)

16.全面推进社区建设

——积极开展和谐示范社区创建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和谐示范社区,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通过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省级验收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60万元。(申报部门:民政局)

17.村(社区)文化服务标准化提升工程

——对我市达到有1个以上的特色文化品牌,有1名以上的专职文化辅导员,有3支以上的特色文化团队,有6个以上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有每年5次以上的文化培训,有每年8次以上文体活动的“六个有”建设标准的行政村(社区),一次性奖励3万元。(申报部门:文广新局)

18.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

——对镇、园区、街道新建综合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项目齐全、功能完备、开放正常、管理有序的,经考核确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申报部门:文广新局)

以上17、18奖励事项共限额500万元。

19.提升市政行业品质品位

——引导市政企业进一步优化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工程建设的效益和品质。对承建市内工程获“中国市政金杯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参建市内工程获“中国市政金杯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承建市内工程获江苏省“市政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承建市内工程获无锡市“市政优质工程奖”、无锡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和无锡市“绿地养护优质工程”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150万元。(申报部门:建设局)

20.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发展

——为加快培育各类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宜兴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行业协会绩效评估,被评为先进协会的,按照1-3万元/个进行奖励。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50万元。(申报部门:发改委)

21.推进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品牌建设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在2015年(含)以后首次获得3A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获得3A等级的给予奖励1万元;获得4A等级的给予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35万元。(申报部门: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