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6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6-11-30 15:49: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6]127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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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宜兴市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意见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3月30日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各项要求,切实推进我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职责与分工

(一)各镇、园区、街道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协管员;依照《宜兴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出具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设立登记的地方政府意见;同时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并对食品摊贩进行备案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依照《办法》的要求,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负责在市食安委的领导下落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牵头组织各食安委成员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小作坊与食品摊贩安全监管职能,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市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卫计、农林、环保、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及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媒体、科普宣传站和商场、集贸市场开辟宣传专栏,将宣传《条例》与各种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或载体有效结合,大力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引导公众依法、积极、理性、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有利氛围;要组织开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和诚信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按照《条例》要求及时登记或备案,自觉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管人员熟练掌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快食品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进程。《宜兴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9月11日正式颁布实施,《宜兴市第一批允许生产加工的小作坊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也已经市政府同意下发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制订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办法》和《目录》要求,尽快启动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发证前应按程序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意见,发证后应通报相关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要尽快开展食品摊贩备案工作,依法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外,要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对食品摊贩的备案信息应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和城市执法管理部门。

(三)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监督职能。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市场监管、城市执法管理等食品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相关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大对食品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市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和城市执法管理等其他监管部门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加强沟通协商,围绕食品小作坊登记中的征询与回复、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的通报、协助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日常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等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相互支持、紧密协作、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样检验与快速抽查检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城市执法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摊贩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卫计、农林、环保、公安、民族事务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涉及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五)调查摸底尽快登记建档。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对监管对象“底数清、情况明”。要出台相关政策,激励具有地方特色和代表性的食品小作坊提档升级,创建一批食品小作坊“样板点”,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对于因房屋无法取得营业执照的,要根据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区域生产经营。要逐步建立监管档案,记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为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频次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奠定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把其作为当前食品监管的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本地区监管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举措,逐项倒排工作时间表,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条例》实施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协同监管。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政策,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支持,安排专项监管资金,为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协同配合,调动各方力量,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共享、举报奖励保护和舆论监督工作,着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反馈。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适时对本辖区、本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自查评估,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检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上报市食安委。市食安办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