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6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2016—2020年)》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6-11-30 16:30: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6]121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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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

宜兴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2016—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含乡村教师,特指在乡村学校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乡村,均衡发展的要求,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均衡发展为目标,以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积极构建有利于乡村教师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理念先进、结构合理、满足需求、素质精良的乡村教师队伍,努力实现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跨越式发展。

二、整体目标

紧扣“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着力优化全市教师资源配置,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管理制度改革,确保师德师风素养明显提升,业务技能水平稳步提高,骨干教师队伍不断壮大,乡村教师待遇全面增加,切实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初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受尊重”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举措

(一)不断提高乡村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将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和堡垒作用,适度加大乡村教师党员发展力度。坚持用崇高的职业理想、纯正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教育引导乡村教师,把师德教育融入教师准入、职后培训和常态管理全过程,确立师德教育每月一主题,通过开展师德建设大讨论、“师说讲堂”、校长论坛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活动,增强广大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师德先进典型宣传力度,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严格师德考核,优化评价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二)切实推行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核编生源基数,动态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现有编制总量达不到标准总量时,可在本市(县)其他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部分事业编制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师。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编制办和财政局备案;在分配过程中,将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向小规模学校、村小学、教学点倾斜。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将在核定的各级各类教师岗位总额内,统筹分配各校各级岗位数,统一人员聘用管理、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绩效分配、交流轮岗、档案管理等;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优先补足配齐乡村学校教师。建立完善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教师补充机制,按照事业发展需求和自然减员等因素合理确定教师补充计划,到2020年中小学师资实际招录实现退1进1.5的目标(其中音体美专职教师比例小学和初中分别不低于60%和80%),并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按照《关于开展全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6〕4号)精神,在招聘计划中切出一定的指标数,用于乡村教师定向培养;积极探索义务教育阶段乡村中小学补充新教师实行计划单列的办法。确立新教师乡村学校服务期制度,新教师在乡村学校实际工作满3年方可在乡村学校之间流动,实际工作满5年并符合条件的,方可由乡村学校向城区学校流动。对急需聘请专业兼职教师的中等职业学校,经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核定编制数的20%增加人员经费拨款。按照“成熟一所建设一所的原则”,推进乡村公办(集体办)幼儿园独立建制工作,并单列划拨公办幼儿教师招聘计划,力争到2020年公办专任幼儿教师数占专任幼儿教师总数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四)大力促进校际之间教师双向流动。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试行)》(宜教发〔2015〕33号)精神,落实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拟提任的校级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必须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工作(支教)经历。城区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在职称评定、骨干评比(动态考核)、评优评先等过程中,以刚性要求,加大在乡村学校服务年限的比重;其中城区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教师,在评聘高级技术职务、申报特级教师和市(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时,任现职以来应至少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切实加强教师流动管理,鼓励城区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严控农村学校教师向城区流动,特别是向城区超编学校流动。凡城区满(超)编学校,确需补充师资,须经教育局审核并报人社与编制部门备案。推行教育集团、教育共同体、教育协作联盟内部的“团队双向流动”,以期实现联盟内部城区学校(中心校)团队“送教”、乡村学校团队“带培”的目的,并将“双向流动、团队带培”成效纳入相关学校年度综合考评体系内,确保每年流动率达专任教师数的15%。尝试将基础好、能力强的富余学科教师,通过跨学段交流、转岗或全科培训等途径,充实到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学一线。规范支教行为,加强对支教教师考核力度。对支教考核合格的教师,支教期间按现行政策享受同类乡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教育局每年根据农村学校师资需求下达城区学校支教计划,各城区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考核标准,实现支教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五)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正常调整基本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结合国家、省乡镇工作补贴相关规定,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工作补贴;同时分类确定乡村教师差别化生活补助,重点向偏远地区和艰苦地区倾斜(乡村学校教师工作补贴和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在市级层面设立“远东教育奖励基金”基础上,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镇(街道、园区)建立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本区域内长期坚守乡村教育岗位的教师及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并将设立教育奖励基金作为镇(街道、园区)教育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骨干教师动态管理突出工作量与教育教学质量要求,专项奖励津贴继续实施乡村学校是城区学校的2倍政策。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和相关医疗服务工作,推进建立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制度,保障每一位乡村教师每年体检一次,标准由各镇(街道、园区)确定,经费由镇级财政承担。

(六)完善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在乡村教师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大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实绩和乡村任教年限权重,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取消乡村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淡化论文发表、课题研究等指标;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乡村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对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乡村教师,取消本科后5年方可申报的要求。区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保持总体平衡,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执行省定最高岗位结构比例。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1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初级职称教师以及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中级职称教师,评聘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城区初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任现职以来须具有2年(含)以上乡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七)着力提高乡村教师业务素养。根据学校隶属关系,教师培训经费按每年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1.5-2%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统筹规划,推进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保在职教师培训全覆盖,培训经费优先用于保障乡村教师培训需要。新补充到乡村学校的教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保持人事关系不变,可先安排到城区学校(学科优势学校)跟岗培训2年,城区学校(学科优势学校)则安排同学科教师到对应学校顶岗支教。同时,将进一步规范乡村学校新教师上岗培训,实施新教师“三年期”达标考核,将每阶段考核结果作为试用期考核、转正定级、评聘初级职务的必备条件。以“名师工作室”建设为契机,每个工作室必须吸纳一定比例的乡村教师,开展项目带培工作;以乡村骨干教师培育站建设为抓手,认真实施乡村教师和校(园)长助力工程,加强乡村学校骨干教师和校长培训,形成一支稳定的乡村骨干教师和校长队伍。继续实行市(县)级教学能手、新秀按比例分配给乡村学校评选的制度;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评选与晋级,坚持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获得市(县)级以上骨干教师称号后,须在原参评学校服务满3年(含)以上;未满3年调入城区学校的教师,须在调入学校工作满3年(含),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该称号骨干教师津贴。建立城乡一体化教研制度,全体研训员分片蹲点,针对相关学校薄弱科目,以“一带多”的形式,分别与学校及被带培者签订带培责任状,并纳入研训员绩效考核,加强对乡村学校整体的专业引领和个体的跟踪指导。夯实校本培训,以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为导向,以教师发展示范校评选为抓手,以5年为周期,评选出一批教师发展示范校,其比例不低于乡村学校的70%,确保到2018年我市教师发展中心达到省级示范标准。鼓励专任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对在职进修教育专业并获得高一层次学历或学位的专任教师给予学费总额2/3的财政经费补助。此外,还将加大乡村幼儿园教师培训力度,力争2020年所有幼儿园教师执证上岗;组织乡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满足课程实施对师资的需求;强化中等职业学校与成人学校教师培训,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

(八)进一步完善乡村学校教师荣誉制度。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的社会地位。以2年为周期,常态化开展“教书育人标兵”、“美丽乡村教师”评比工作;并将该工作重心下移,由各镇(街道、园区)开展镇级“教书育人标兵”、“美丽乡村教师”评比。在镇级评选基础上,产生市(县)级候选对象。对评上的“教书育人标兵”、“美丽乡村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参照国家、省分别对从教30年、20年以上的乡村学校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的做法,我市对连续从教10年以上的乡村学校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仍坚持本学科一线教学满工作量且业绩优良的教师,由各镇(街道、园区)给予一定的奖励,标准由各镇(街道、园区)制定,经费由镇级财政承担。对坚守乡村10年以上并做出优异成绩或坚守乡村满20年且成绩良好的乡村教师,在全市教育系统模范、优秀表彰中指标单列,并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模范、先进评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关系到我市整体教育发展水平。各部门要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和规划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同时,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教师队伍建设。

(二)加大投入力度,提供经费保障。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新增财政教育经费重点用于教师队伍建设,设立并逐步提高教育奖励基金。切实保障教师培养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的经费投入。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监管机制,规范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大督查力度,落实相关政策。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和学校目标管理的评估范围,适当提高评估权重和分值。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考察评估各校师德建设、教师管理等实际情况,并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