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6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6-11-30 16:50: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6]105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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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宜兴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苏水办[2014]27号)以及无锡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水管[2015]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良性运行为核心,进一步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资金及渠道,积极探索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制定管护标准,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坚持突出重点原则。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5、坚持分级分类原则。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积极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

      三、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和责任,全面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逐步建立适应我市市情、水情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一)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护体制。

     (二)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三)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四)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五)建立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工程管护监督机制。

     四、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范围为宜兴市域范围内所有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1、河道工程。包括全市所有具有引排水等功能的市、镇、村三级河道及附属设施。

     2、农村圩区防洪排涝工程。重点是圩区内排涝(闸)站及其附属工程,3000亩及以上圩区的外围圩堤。

     3、农田灌溉工程。重点是8寸以上固定灌溉泵站、灌排沟渠、田间输水管道及其配套建筑物和附属工程。

     4、山区库塘。重点是5万方以上的塘坝及其配套建筑物。

     (注:上一轮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整体拍卖的工程以及17座小型水库和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五、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依工程受益范围,产权归国家、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水利工程产权归属不应随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变而改变。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小型水利工程进行产权登记,应当载明工程的名称、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由工程产权所有人填报产权登记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水利农机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进行确认。

     (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所有水利工程均须明确管护主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管护人员来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程所有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市、镇(街道)两级政府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河道、农村圩区防洪除涝工程等公益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者;农田灌溉等经营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需逐级报市水利农机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落实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保障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主要由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承担,镇(街道)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村级管护经费由村自筹解决。同时建立市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以奖代补,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机制,进一步加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投入,引导、鼓励、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的规范管护。工程产权所有者应保证工程管护经费的投入,确保工程完好。

      1、河道长效管护经费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农机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宜政办发[2013]9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镇(街道)1:1的比例配套到位。

      2、圩区堤防工程为公益性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1:1配套,不足部分由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承担。

      3、全市范围内达到规模要求的灌排泵站、防洪闸、渠道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经费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宜财农[2015]01号、宜水管[2015]01号)文件精神,实行市、镇(街道)1:1配套,不足部分由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承担,市级管护资金奖补标准按文件要求落实,具体标准参照文件执行。

      4、规模以上山区库塘的管护经费按照《关于明确宜兴市重点水利工程日常管护经费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宜财农[2014]99号、宜水管[2014]110号)文件执行,不足部分由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承担。

      5、其余以农田灌溉等经营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生产经营者负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负责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经费主要来源于使用者缴纳的水利工程有偿使用费、工程受益户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省、市、镇(街道)、村(社区)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补助资金等。

管护经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管护人员劳务报酬等,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完善管理机制

       全面实施村级水管员制度,加快构建以乡镇水利站为纽带,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抗旱排涝队、专业化服务公司和村级水管员共同构成的小型农田水利管理服务网络。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可采取经营者使用管理、镇村集体管理、专业管理公司管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给专业队等多种方式运作。鼓励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经营管理主体,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

       1、河道工程管理。河道建立河长制管理模式,市、镇、村三级河道管理实行属地包干负责制。

       2、圩区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农村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实行属地包干负责制,可建立圩长制管理模式或委托专业管护机构(如宜兴市抗旱排涝队、机泵维修服务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鼓励以镇为单位建立圩区护堤员队伍,加强圩堤日常管护。

       3、农田灌溉工程管理。农田灌溉等工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营主体聘员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服务公司和个人进行管护,水利站进行技术指导。鼓励镇、村成立沟渠维修服务队。

       4、山区库塘工程。山区库塘由镇、村集中管理或经营主体聘员进行管护。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市、镇两级水利部门对管护单位及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护能力。市水利农机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特点,在省、无锡市已有的各项行政规定、技术管理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六、改革步骤

宜兴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8月底前)。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任务、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成立市、镇两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10月底前)。由市水利农机局牵头,委托中介机构会同各镇(街道)对管理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类别、数量、管护方式及经费来源等进行调查摸底(详见附件1-5),对工程进行测绘和资产评估并登记造册。

      3、确权发证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开展工程产权界定、明确产权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管护模式与经费,并由各镇(街道)负责在受益区域内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由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颁发权属证书,使每个小型水利工程都有一张“身份证”,并且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宜兴市小型水利工程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全市水利设施一盘棋的大格局。明确管理权后,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与具体管理者签订合同。合同中应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维护标准、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追究等内容。所签合同需报当地水利站备案。

      4、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3月底前)。各镇(街道)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材料、各类工程凭证资料等认真进行清理,分类归档,确保档案完整,以实际行动迎接上级验收。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农机局、农林局和18个镇(街道)为成员的宜兴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其中,市水利农机局全面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筹集,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对应项目的备案和出具项目相关批复意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次改革工作中确权发证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的指导和解释工作以及区域地图的提供任务;市农林局负责农田面积的核实工作。

      2、加强宣传发动。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3、加强督查考核。由市水利农机局牵头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并会同市财政局对各镇(街道)改革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其中,对改革较好的镇(街道),在管护经费补助方面予以一定倾斜;对改革不力的镇(街道),将减少补助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创新管护模式成效明显的乡镇,要另行奖补。

      4、加强经费保障。市、镇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多渠道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资金由水利、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每年8月或9月底前,管理经费拨入相应账户,上年结余费用可抵冲本年度自筹经费。镇、村自筹经费到位情况作为年底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

1、宜兴市河道工程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含沿线涵洞);(略)

2、宜兴市沟渠工程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含渡槽、倒虹吸);(略)

3、宜兴市农村灌排泵站工程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4、宜兴市农村水闸工程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5、宜兴市五万方以上塘坝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