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7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01-04 16:12:56   [        ]     
文号 宜政发[2016]169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1-04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61226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镇(园区、街道)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使用本意见。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各镇(园区、街道)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镇(园区、街道)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四)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五)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我市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措施。引导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形成决议。建立和落实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参加专项检查均不少于2次。

4、建立健全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动态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5、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和减少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每年初与各村、部门、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于当年底实施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6、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及时对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充实,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本地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确保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7、积极推进和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满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8、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发布、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等。

9、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本地区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督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列入教学、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等工作内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切实增强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公民的安全意识。

10、加强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结合交通安全宣传日、安全生产宣传月、消防宣传日等活动,认真组织并广泛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1、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作为整顿和规范本地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每年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排查与整治工作,及时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2、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十一”、元旦、春节、“两会”、“五一”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检查。

13、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1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应急救援和事故抢救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6、完成市政府交办、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项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专委会涉及行业(领域)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召开本专委会工作例会,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专项调研,分析管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应职能部门提出的需多部门联合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问题。

3、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具体工作。

4、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送安全生产履职报告。报送时限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经专委会主任签署后报市安委会。

5、完成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4、依法参加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市发改委

1、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安排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的制订和调整,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优化产业结构。

3、负责把非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加工、化学危化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投资。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5、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报批基本建设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进行监督管理。

6、按照省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依法做好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核准预审工作,主管全市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油气管道保护的跨镇(园区、街道)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管道保护义务。

(三)市经信委

1、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市安监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包括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其他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4、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企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行业企业。

7、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9、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0、辅助无锡市安监局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1、协调并引导本市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12、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技研究推广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1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五)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煤矿、化工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及实验用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管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学校的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七)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开展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八)市监察局

1、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命令的情况。

2、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3、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4、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九)市民政局

1、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日、祭奠活动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戒毒场所、未成年犯管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一)市财政局

1、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

4、配合同级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5、监督、指导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4、 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停采非煤矿山治理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市建设局

1、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建筑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市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

5、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6、负责对所实施园林工程的安全管理。

7、 负责全市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和预报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8、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9、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船舶行业安全生产。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等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

3、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5、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6、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7、负责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8、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有关事故的统计报送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市水利农机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挖掘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5、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7、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8、负责水利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农林局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

3、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农(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农业行业和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市商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

6、负责大中型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市文广新局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文化市场、图书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及其他文化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5、负责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安全生产,指导、协调重大广播电视、电影活动,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6、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7、负责文化市场和文化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市卫计委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工作。

2、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及本系统特种设备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一)市市场监管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在工商年检过程中,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影响到企业的重大安全事项进行督促把关。

6、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7、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市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5、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7、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三)市旅游园林局

1、负责对旅游行业安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2、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督促旅行社使用有资质的旅游客运车辆。

3、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督促旅游企业加强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观光索道,督促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5、负责直属景区安全管理和景区内重大节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市统计局

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和相关业务指导。

(二十五)市粮食局

1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2、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六)市体育局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七)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审查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的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性政策措施类文件。

2、负责市有关部门和镇(园区、街道)报送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登记工作。

3、承办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的复议、应诉工作。

(二十八)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所监管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九)市规划局

1、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2、在规划审批许可过程中,对涉及影响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指标进行严格把关。

(三十)市公用事业局

1、指导城市供水、燃气、市容环境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环卫工程施工和设施、城市防洪等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2、负责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

3、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的行为。

(三十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重大社会活动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

4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建成的房屋及室内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建筑物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十二)市机关事务局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市供销总社

1、履行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兽)药、鼠药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2、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三十四)市供电公司

1、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2、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十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宜兴市邮政分公司

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六)江苏宜兴海事处

1、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国际公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3、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工作。

4、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管辖水域内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管辖水域内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以及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七)市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3、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八)银监办

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三十九)市宗教局

1、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安全开展活动。

2、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各镇(园区、街道)以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