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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街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市宜城街道  发布时间:2017-03-16 10:57:54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7-01035 生成日期 2017-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宜城街道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机关事务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分类词 综合,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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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选拔任用的原则选拔任用街道机关部门、社区(村)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选拔任用街道机关部门、社区(村)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二、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任职资格

1.一般应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

2.提任机关部门、社区(村)正职的,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并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党政正职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党校五年内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提拔,但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7.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要求。

四、选拔任用程序

㈠、民主推荐

1.选拔任用街道机关部门、社区(村)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不能简单的以票取人。

2.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街道机关干部、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街道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市派驻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换届时,民主推荐会应经下列程序: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向市及、街道党工委汇报推荐情况。

4.个别提拔街道机关部门、社区(村)领导干部时,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干部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组织推荐必须以党组织名义形成正式材料。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经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参照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参考对象。

㈡、组织考察

1.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街道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对于拟任职务人数。

2.考察必须依据街道机关部门、社区(村)领导职务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就考察方案向考察对象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征求意见;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必要时,还应进行专项调查;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组织人事部门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街道党工委报告。

4.考察中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是: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5.考察街道机关部门、社区(村)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6.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对因考察不负责而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

7.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工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㈢、讨论决定

1.街道机关部门、社区(村)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呈报、提名的意见。

2.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街道机关部门、社区(村)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委员,逐个介绍对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讨论;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街道机关、社区(村)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街道党工委成员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㈣、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街道党工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谈话主要内容是:宣布任用决定;肯定优点和长处,指出缺点和不足;阐明所任职务应具备的能力和组织上的要求,使其明确今后努力方向等。

3.街道机关部门、社区(村)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以党委决定任职定之日起计算。

五、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本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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