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2期
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05-02 16:28:59   [        ]     
文号 宜政发[2017]49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4-05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6]271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推进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以“强富美高”新宜兴建设为指引,以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生活需求为导向,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残疾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有效衔接、适度普惠,注重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等制度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全力保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建立统一的工作流程,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更好地便民利民;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估,提高运行效率。坚持资源整合、功能互补,充分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恪尽义务、社会帮扶互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良好格局。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发放范围和标准为: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38%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上述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市低保标准差额补足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精神非重度残疾人,按本市低保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

原对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制度中,对残疾人增发的补助、低保家庭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与上述补贴政策并轨。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择高申领。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护理补贴的发放要满足因残疾产生的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达到持续6个月以上,且是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城乡统一标准发放。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通过一站式服务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申请人居住村(居)公示一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二)审核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对需核定家庭经济状况的,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市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市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实施发放工作。

四、补贴发放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实施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五、政策衔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六、资金渠道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沟通协作,确保两项补贴发放渠道畅通。其中,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审定、统计汇总、申请拨付资金、督促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残联要做好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社会化发放等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不断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及时落实、发放到位。要建立护理补贴评估机制,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持续需要护理和照护的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发放护理补贴,实行逢补必评的原则。

(三)强化政策宣传。要精心组织开展多层次的政策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发动,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对文件精神要求的领会和掌握水平,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两项补贴的内容、对象和标准,了解申领程序和要求。同时,要认真做好两项补贴的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要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人员信息、补贴发放的动态管理,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将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