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05-02 15:54:58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7]49号
制发机关
成文日期 2017-04-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宜兴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督促指导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所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落实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宜兴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清单

2017年4


卷首语

为积极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把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切实落实到企业每个部门和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了《宜兴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清单》。

在收集资料过程中,由于新旧法律法规标准的更替频繁,虽几易其稿,但肯定会有疏漏的地方。本册内容遗漏的地方,如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从其要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变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主动更新并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4日

宜兴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清单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清单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法》和《省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2、特种设备使用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6、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9、特种设备拟暂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并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0、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11、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5、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6、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17、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2)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3)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4)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5)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18、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19、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应当由电梯使用单位统一管理。

2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2、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安全使用,并进行记录。

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确认过程中需要复检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该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2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2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27、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经营的,应当与场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9、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30、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1、异地使用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可以向作业地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但应当将检验结果报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部门。

3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上述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3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34、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35、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不得充装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36、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和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并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得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

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39、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与事故相关的单位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40、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清单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并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就特种设备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由于特种设备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时排查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提出改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整改措施。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7、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电梯作业资格。

8、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9、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0、与事故相关的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11、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