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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创业扶持资金申报审核操作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6-08 11:08:42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6115号)文件及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宜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吸纳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对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于每年10月底前向单位所属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审核,经公示后核拨资金。

    (四)申报材料

1、《宜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

2、《宜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如带动就业人员是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另需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二、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享受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建设奖励。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属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审核,经公示后核拨资金。

(四)申报材料

宜兴市____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励资金申报审核表》(见附件3)。

三、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根据《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宜人社〔201726,对经认定的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享受创业孵化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注册登记,3年内经孵化成功后搬离并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基地每户10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属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审核,经公示后核拨资金。

    (四)申报材料

1、《宜兴市创业孵化补贴申报审核表》(见附件4);

2、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入住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另需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

5、《宜兴市创业孵化成功企业花名册》(见附件5);

6、迁出基地新注册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农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进入我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从事农业种养殖初次创业,可申请享受农业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5年内按每年每亩400元标准据实予以农业创业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为12000元。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于每年10月底前向农业创业孵化基地所属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审核,经公示后核拨资金。

(四)申报材料

1、《宜兴市农业创业补贴申报审核表》(见附件6);

2、创业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另需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另需提供失业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入驻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孵化协议。

    五、农业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根据《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宜人社〔201726认定的宜兴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享受农业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二)补贴标准

予经认定的我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10万元政策扶持。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业创业孵化基地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属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审核,经公示后核拨资金。

(四)申报材料

《宜兴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报审核表》(见附件7)。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宜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审核表

2、宜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3、宜兴市____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励资金申报审核表

4、宜兴市创业孵化补贴申报审核表

5、宜兴市创业孵化成功企业花名册

6、宜兴市农业创业补贴申报审核表

7、宜兴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报审核表

27号文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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