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07-01 16:03:17   [        ]     
文号 宜政规发[2017]2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6-05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5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宜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宜兴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39号)以及无锡市政府办《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到2030年我市要建成以促进水体循环为主的海绵城市水生态、水安全系统;以绿地绿廊提升为主的海绵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以低影响开发为主的海绵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海绵城市建筑小区系统;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水环境在线监测及预警、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海绵城市能力保障系统。全面建成海绵城市,实现雨水径流控制、有效消减污染源,改善我市水环境。

第四条  我市各镇、园、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实施,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五条  市镇两级要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给予适当奖补;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策略,建立可操作的投融资合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按照无差别原则,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落实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公用事业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应按照《关于宜兴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办发[2017]89号)文件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得到全面科学的落实。

第七条  相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出台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建立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机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运营绩效考核。

第二章  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  各类工程应将海绵城市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实现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及要求编制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设计招标文件。

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评审。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设施适宜性进行明确阐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海绵城市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市发改委应根据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牵头组织评审、论证。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方案、模型模拟评估和指标核算情况表,建设单位应委托海绵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并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海绵城市设计自查结论。

市公用事业局应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对自查结论进行审核。市规划局应根据海绵设计方案、指标核算情况表、专家审查意见、海绵城市设计自查结论及市公用事业局审核意见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十一条  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市国土局将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租赁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市国土局将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租赁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奖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市建设局会同市公用事业局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专项审查,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并通过海绵城市专项审查的,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部分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奖励

第十四条 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全额安排资金;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项目,按照总用地面积扣除建筑占地面积后的实际面积予以奖补,奖补标准为15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 对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项目,奖补资金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初审、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奖补资金由市政府又好又快发展资金列支。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市规划局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同时,市公用事业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雨水径流消减率和SS去除率等报告数据进行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功能性检测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通知书》,不得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七条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市公用事业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

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