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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7-15 10:20:02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的保护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绿地包括: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道路、河道绿化带。绿化种植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栽植的乔木、灌木、藤木、花卉及地被植物等。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城镇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绿化处)负责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变更城市规划绿地性质 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整规划,并报经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和现有绿地,严格控制临时占用绿地。禁止擅自砍伐、损毁绿化种植的行为。

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抵押、拍卖或出租,用于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不得将上述绿地进行国有土地出让,改变绿地性质。

第六条 城市新、扩、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按《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八39—95)和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进行配套绿化建设。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并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对配套绿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实际造价(地价加绿化建设费)和环境效益的损失交纳移动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易地绿化。

国有土地成片出让中含有绿地的,在项目建设时,按规定配套建设的绿地面积应不少原有绿地面积。

第七条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城市现有绿地的,应向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落实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资金,根据占地规模逐级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同一地点或一次性占用城市绿地0.1公顷以下(含0.1公顷)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占用绿地0.1-0.5公顷(含0.5公顷)的,由无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占用绿地0.5-1公顷(含1公顷)的,由无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1公顷以上的,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补偿的绿化用地应是城市规划绿地之外的土地。补偿绿地与   被占绿地在相同地段内,以不少于原面积补偿;在城市周边或近郊的,应补偿原面积2-3倍的绿化用地。

第八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根据《江苏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管理细则》,向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表》经审核批准,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并按时归还,恢复原状。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它需要必须砍伐、损毁绿化种植的,不论其产权归属,应按规定向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并补偿绿化种植费用。根据砍伐规模及性质,还应对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予以补偿。

在同一地点或一次性砍伐100株以下或10年以上树龄50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无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100—300株或10年以上树龄200株以下(含200株)的及市主干道树木大规模更新(总量一半以上),由无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300株以上或10年以上树龄200株以上的,由无锡市园林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条 古树名木应严格保护、立档挂牌,落实管理措施。严禁砍伐或迁移,严禁周围圈围、堆放物品。

建设区域内有古树名木时,建筑不得两面围堵;建筑物设置在东侧或南侧时,须距树冠投影15米以外;建筑物设置在北侧或西侧时,须距树冠投影3米以外。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破坏绿化种植的,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的赔偿标准依照《宜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中属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绿地和绿化种植的保护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风景名胜区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带头保护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损毁绿化种植,不得越权审批或干涉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公正执法,增强办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行。

 

宜兴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