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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兴市委办公室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2017-09-04 16:38:10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7-04192 生成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减灾救济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社会保障,救济 分类词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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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环科园、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宜兴市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共宜兴市委办公室 宜兴市人民政府…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环科园、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宜兴市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宜兴市委办公室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宜兴市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实施意见(试行)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加大对支出型特困家庭的救助力度,根据《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锡政规〔2015〕1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委办发〔2016〕8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特困家庭深度救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慈善“六大”救助工程的基础上,以城乡居民家庭收支作为主要依据,进一步完善特困家庭深度救助机制,不断提升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家庭的精准帮扶成效,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宜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特困重助;

(二)坚持分档深度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与其他保障救助制度相衔接;

(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患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家庭无力承担大额医疗支出,且经社会保险、各类救助(赔偿、补偿)和社会帮扶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深度救助:

(一)重点保障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特困职工。

(二)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困难家庭。

(三)突发急难对象。遭遇突发灾害、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当年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1.5倍的困难家庭。

四、救助条件

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必须是:在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无力承担家庭必需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中的(一)(二)类家庭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未达到1万元、(三)类家庭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未达到3万元的,不纳入救助。

对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参照《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对重点保障群体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成员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及补贴,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偶尔劳动得到的劳动收入;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存款及利息、出租房屋收入、保险收益、股息与红利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奖券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帮扶金、低保金、供养金、各类助学金,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赡(抚、扶)养费等。

家庭必需支出包括:满足家庭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支出,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因患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病和遭遇突发灾害、意外事故等,年累计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以医疗机构的有效票据或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结算凭证为准;失能人员在家庭中维持基本生活的护理费,半护理按每月不超过900元的标准计算、全护理按每月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计算;残疾人个人实际支出的基本康复治疗费用,按每月不超过1200元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子女就读学校收取的相关费用,以每学年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计算;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必需支出。家庭必需支出认定以不超过上述上限的实际支出数为准。以后年度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上限标准。

五、不予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救助:

(一)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二)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三)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家庭;

(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或有商铺出租,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五)拥有两套(含)以上产权住房,且其中有一套(含)以上为商品房的家庭;

(六)因交通等突发意外导致人身伤害且肇事方可以履行赔偿责任的事故受害方;

(七)选择高昂医药用品、进口器材、高规格治疗等非必须用药、材料、治疗方式的;

(八)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或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家庭;

(九)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财产核查,不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委托书,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家庭;

(十)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家庭;

(十一)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十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十三)在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以及各类服刑人员(经市司法部门证明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四)法院公布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

(十五)具有家庭自救能力,但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自救责任和公民义务的家庭;

(十六)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六、评估核定

(一)依据申请家庭的医疗和综合困难等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核定救助金额。对申请家庭当年度已领取社会保险、各类救助(赔偿、补偿)和社会帮扶资金的,本着公平公正、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差金额。

(二)纳入深度救助的特困家庭成员中有器官(含造血干细胞)移植的,移植后一年内,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出救助最高限额以外的部分,可按照超出金额的20%比例再行救助。

七、申请审批

(一)申请人申请深度救助,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事务站(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家庭医疗等必需支出凭证、困难情形证明、授权核查委托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社区事务站(社区服务中心)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事务站(社区服务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对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市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救助金额,并在申请人常住地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对予以批准且无异议的,发放救助金。对不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八、发放形式

(一)救助金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门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者开具存折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进行现金发放,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二)深度救助为应急性、临时性救助,原则上当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九、资金安排

(一)深度救助资金由市、镇(街道)按7:3的比例分级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二)民政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特困家庭深度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特困家庭深度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核拨,确保发放到位。

(三)特困家庭深度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十、保障措施

(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不断完善民政与相关部门的内外联动统筹机制,扎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运转协调、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努力推进各部门之间救助信息共享、救助资源整合和救助工作联动,进一步提高深度救助的综合效应,着力解决“缺失救助”与“重复救助”等问题。

(二)畅通一门受理渠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以服务大厅为依托,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标识,细化工作职责、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深入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打造深度救助“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建立高风险家庭登记备案、动态监测、信息报送等制度,对遭遇急难的家庭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三)健全收支核对平台。各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民政部门完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切实提高申请救助家庭审核甄别能力,有效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精准性。

(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保险、专业社工、义工、志愿者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对深度救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的规范运行情况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深度救助保障水平,确保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最迫切、最困难的特困对象。要利用村(居)公开栏对救助对象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深度救助工作中失职、渎职、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并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