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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农林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市农林局 时间:2017-09-30 16:36:0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7-04783 生成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农林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规划 分类词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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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农林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 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3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

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 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批复的市农林局部 门预算、决算及市农林局主管的部门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绩 效、资产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 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 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科站、各事业单位按以下 分工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一)财务科负责局机关及局下属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 决算、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信息公开,相关科室、单位做 好配合工作;

(二)专项资金主管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做好公开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四)财务科按规定组织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市农林局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 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 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 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 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 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 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 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 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 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 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 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财政专项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 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六)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 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 绩效评价结果。

(七)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 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 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 开,政府采购信息在市政府采购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 态。

第七条 市农林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批复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市农林局主管的专项资金根据资金分配流程及时 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市农林局部门政府采购信息按采购进程及时向社 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 号) 以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8﹞10 号)要求, 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 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工作主要文书示范文本》(财法﹝2015﹞4 号)、《江苏省财政 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管理的通知》(苏财办﹝ 2014﹞16 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 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