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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来源:市体育局 时间:2017-11-10 15:56:0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7-06428 生成日期 2017-11-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体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主题(二) 体裁 其它
关键词 分类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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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所属机构:市体育局事项类别:行政审批-许可法定时限:25承诺期限:20办理地点:宜兴市政府七号楼141联系电话:0510-87986132 监督电话:87986139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7:00;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8:30至11:00;下午14:00-17:00收费标准:…

市体育局

项类别行政审批-许可

法定25

期限20

理地点宜兴市政府七号楼141

电话0510-87986132 电话87986139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7:00;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8:30至11:00;下午14:00-17:00

费标不收费

办事指南

1、申请条件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2、办理材料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和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3.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4.举办者(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6.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体育局群体科申请并提供材料;2、群体科验证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3、市体育局群体科人员初审;4、市体育局群体科负责人复审;5、局主管领导决定;6、群体科人员和办公室人员告知并公示。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5、表格下载(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