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7-06428 | 生成日期 | 2017-11-10 | 公开日期 | 2017-11-10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体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主题(二) | 体裁 | 其它 | |||
关键词 | 分类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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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所属机构:市体育局事项类别:行政审批-许可法定时限:25承诺期限:20办理地点:宜兴市政府七号楼141联系电话:0510-87986132 监督电话:87986139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7:00;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8:30至11:00;下午14:00-17:00收费标准:… |
所属机构:市体育局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许可
法定时限:25
承诺期限:20
办理地点:宜兴市政府七号楼141
联系电话:0510-87986132 监督电话:8798613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7:00;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8:30至11:00;下午14:00-17:00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指南
1、申请条件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2、办理材料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和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3.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4.举办者(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6.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体育局群体科申请并提供材料;2、群体科验证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3、市体育局群体科人员初审;4、市体育局群体科负责人复审;5、局主管领导决定;6、群体科人员和办公室人员告知并公示。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5、表格下载(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