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使中心各处室、各进驻部门行政许可服务处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高效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评议制度是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条例》和《通知》,负责对各处室、各进驻部门行政许可服务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民主、追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处室、各进驻部门行政许可服务处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具体包括:信息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符合时限要求;信息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方式,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对象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对象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
第十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