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6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8-01-05 15:51:58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7]143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1-05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文物工作承载着传承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文物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文物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文物保护工作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协调。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宣传、文化文物、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公安、交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督、海关、旅游、档案、史志办、宗教等部门参加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2、落实属地管理。各镇(园区、街道)要认真落实文物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工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日常管理。要积极支持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文物保护工作顺畅。

3、把握工作方针。各级要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强化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文物工作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确保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夯实文物保护工作基础

1、加强资源基础管理。各镇(园区、街道)要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调查,建立文物档案,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分批分级申报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2、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认真做好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和建档工作,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全面提升博物馆库房及展厅文物保存硬件水平。

3、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点保护。推进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为主向抢救性和预防性并重转变,注重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明显改善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

4、加强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中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各级要强化规划引领,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和违背文物修缮原则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加强村级历史文化挖掘和整理,扶持村史村志编纂工作和村史馆建设。

三、加强文物资源合理利用

1、发挥文物资源作用。充分挖掘文物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经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市政府扶持国有博物馆和公益性民办博物馆建设,在场馆建设、免费开放、馆藏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有条件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和博物馆需向公众实行免费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持公共财政文物保护与管理支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及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内公共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含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文物、捐赠资金,对其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3、发展文物相关产业。健全规范有序的文物利用制度,坚持文物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大力支持文博旅游、文博创意、文物市场等文物相关产业跨界融合、互动发展。

四、完善文物安全保护机制

1、建立安全协调机制。各镇(园区、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切实履行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2、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健全市、镇(园区、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3、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文物安全责任追究。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地方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管部门与文博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文物安全问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4、强化文物安全检查。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和文物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造册登记、做好台帐。

五、提升文物依法管理水平

1、细化文物保护政策。市、镇两级都要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健全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文物保护地方性规定和办法,细化落实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

2、依法实施文物管理。加强区域文物保护评估和项目审批,凡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其建设方案事先均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3、加强文物执法检查。结合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配备人力物力,落实执法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法人违法事件,对未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执行而导致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