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8-00088 | 生成日期 | 2018-01-05 | 公开日期 | 2018-01-05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其它 | |
关键词 | 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综合,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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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通知明确:
1.根据财政部要求,自新《会计法》实施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2. 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停止运行,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认定、证书核发及补换发、调转、变更等。
3.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审批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一律废止。
4.各地财政部门应尽快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的与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的文件和规定。同时,认真做好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尽管停止运行了,但我市财政部门的服务没有停!此前已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尚未领证的人员,无需再领取合格证明。 如个人因工作需要查询或开具考试合格证明的,财政窗口仍将为您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