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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来源:市体育局 时间:2018-01-05 15:55:5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8-05614 生成日期 2018-01-0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体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体育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运动员,教练员,运动会,比赛,馆所 分类词 商业,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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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所属机构:市体育局事项类别:行政审批-许可法定时限:25承诺期限:20办理地点:宜兴市政府七号楼141联系电话:0510-87986132 监督电话:87986139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7:00;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8:30至11:00;下午14:00-17:00收费标准:…

市体育局

项类别行政审批-许可

法定25

期限20

理地点宜兴市政府七号楼141

电话0510-87986132 电话87986139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7:00;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8:30至11:00;下午14:00-17:00

费标不收费

 

办事指南

1、申请条件

1、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3、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材料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表》;2、章程草案(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和程序;3、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运动成绩证明、运动技术资格证书);4、场所和设施、设备、器材情况的说明;5、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含房产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承包合同、聘书或委托书等)

3、办理流程

请将下列申报材料送交市政府七号楼房41体育局进行办理: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表; 2.章程草案; 3.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4.场所和设施、设备、器材情况等说明; 5.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含房产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承包合同、聘书或委托书等);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行办理的证件。

4、设定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25发布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10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25发布施行)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