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8-00127 | 生成日期 | 2018-01-08 | 公开日期 | 2018-01-08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杨巷镇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主题(二) | 体裁 | 其它 | |||
关键词 | 分类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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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各有关单位、镇机关各部门:为规范工程款项的结算,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序支付,现将有关工程款结算要求如下:一、严格工程款结算审核各部门须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施工方→分管部门(建管所、公事办等)→分管镇领导→审计办→镇长→财政所支付)强化责任意识,严… |
各有关单位、镇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工程款项的结算,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序支付,现将有关工程款结算要求如下:
一、严格工程款结算审核
各部门须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施工方→分管部门(建管所、公事办等)→分管镇领导→审计办→镇长→财政所支付)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加强审核、完善手续。在综合考虑施工进度、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等情况后,严格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一律不得超比例、超额支付工程款。
二、严格执行财政直接支付
1.财政资金必须直接支付至项目施工合同方,项目施工合同方必须提供其为开票单位、合法有效的税务工程发票。项目施工合同方与开票单位不符的一律不予支付,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必须出具收款单位财务部门的收据或由被委托收款的代理人签收。
2.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开票单位必须提供《委托收款授权书》(附件一)、《付款委托书》(附件二),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一律不予支付。
三、严格工程项目税款缴纳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外市(无锡市行政区域外)建筑施工安装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本镇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的,在结算工程款项时必须提供我市税务部门(官林国税联系人小曹,电话:18806151028)出具的税收缴款书,预缴与结算工程款相对应的增值税(本期支付完全部工程款而前期未预缴的,须补足),未在我市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
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委托收款授权书
2.付款委托书
宜兴市杨巷镇财政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