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8-01088 | 生成日期 | 2018-03-16 | 公开日期 | 2018-03-1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主题(二) | 体裁 | 其它 | |||
关键词 | 分类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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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以案释法 燃放烟花不可“任性”,违规燃放将予处罚 基本案情:当事人谈某去年购买了位于宜城街道中星湖滨城EF区的新住房,为了图吉利,谈某于2月13日凌晨0时08分左右在该住房楼道口前面的空地上燃放烟花爆竹,负责烟花爆竹夜间禁放值守工作的城管执法人员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予… |
以案释法
燃放烟花不可“任性”,违规燃放将予处罚
基本案情:当事人谈某去年购买了位于宜城街道中星湖滨城EF区的新住房,为了图吉利,谈某于2月13日凌晨0时08分左右在该住房楼道口前面的空地上燃放烟花爆竹,负责烟花爆竹夜间禁放值守工作的城管执法人员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予以处置,责令谈某立即停止燃放,经检查,谈某共燃放了两个组合式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宜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检查笔录,考虑到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规燃放行为,且认错态度较好,最终,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谈某作出了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2008年4月,我市出台了《宜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区范围内(东至东氿大道、南至龙背山麓、西至104国道、北至庆源大道)实行有条件燃放烟花爆竹制度,禁止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燃放烟花爆竹。我市开展城区烟花爆竹整治工作已有近十年时间,在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深夜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明显减少,烟花爆竹整治工作的开展对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提升人居环境质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少数违规燃放烟花的不文明行为,极大的降低了城市的文明程度,也影响了宜兴的城市风貌,破坏了宜兴的居住体验。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经济发展和传统风俗影响,我市目前烟花爆竹整治工作管理难度还很大。究其原因:一是传统文化及风俗习惯的影响,广大市民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庆典仪式、买车进屋等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作为烘托喜庆气氛的一种形式仍受到大家的喜爱;二是我市城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原有的城乡接合部,现在都新楼林立,商业繁荣,住户从农村一下子进入了城区,在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上没有足够的认识;三是当事人存在着侥幸的心理,当事人将烟花爆竹在很短的时间内燃放完毕,执法部门查处有一定的难度。市城管部门始终把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整治作为重点工作,始终做到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利用电台、电视台、微信、友情提醒卡等方式开展宣传,大力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并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创造安宁舒适的城市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延续了几百年的风俗也许不可能在短期之内销声匿迹,但我们能够深切感受到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激情正在逐步下降,渴望安宁和谐的休息环境已成为人们的共同期盼,希望大家一起抵制陈规陋习,倡导移风易俗,文明城市争做文明人,你我的生活将变得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