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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重大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6-06 20:04:26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8-05984 生成日期 2018-06-0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18]7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 重大项目建设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经济,管理,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经济管理,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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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重大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重大项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重大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

宜兴市重大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重大项目管理,保障重大项目顺利推进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江苏省、无锡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申报、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无锡市和宜兴市产业政策,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技术水平高、产业关联度高、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项目;

(三)有利于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福祉的社会事业类项目;

(四)列入江苏省、无锡市重大项目计划或纳入各类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纯房地产项目不列入重大项目计划。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前期项目。

实施项目是指上年度未竣工需结转实施的续建项目及前期手续完备确定能在当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

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前期手续,当年度不具备开工条件,需列入重大项目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项目建设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 市重大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编制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二)定期跟踪监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争取国家、江苏省、无锡市重大项目相关的政策、资金支持;

(四)会同市相关部门开展重大项目年度考核。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七条 列为市重大项目的规模要求: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农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重大办于每年10月份下达申报下一年度市重大项目通知;

(二)市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三)市重大办汇总申报材料,会同经信、商务、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筛选,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草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四)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于当年一季度下达正式文件。

第九条 申报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

(二)项目单片材料。应包含项目建设背景、投资主体、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筹措渠道、当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第十条 申请调整或增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须由市有关部门或各镇、园区、街道报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市重大办调整或补列计划。

第四章 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挂钩联系制度。市“四套班子”领导分工挂钩重大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走访项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项目信息月度报送制度。市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统计员,负责与市重大办联系,每月及时统计数据、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凡是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均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向江苏省、无锡市申报重大项目计划和政策、资金支持;优先享受本市各项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

(二)开辟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优先进入“模拟审批”、“并联审批”等渠道,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提前介入,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

(三)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自来水接水、污水纳管、广电、通信管线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费等规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确定后公布;

(四)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等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需要融资的,优先向各金融机构推荐。

第十四条 市重大办对市有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市综合考评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