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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意见
来源:宜政办发〔2018〕111号  发布时间:2018-09-17 11:04:14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8-05087 生成日期 2018-09-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政办发〔2018〕111号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团体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社会福利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社会团体,残疾人,社会工作者 分类词 民政,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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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218号)精神,推进我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增强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218号)精神,推进我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增强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基层工作特点,依托镇(街道)、村(社区),整合现有基层残疾人服务资源,建设以辅助性就业为主,集托养、康复、培训、文化体育、维权等各项服务为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常态化服务,不断提高广大残疾人生活质量。“十三五”期间,按照省、市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在全市镇(街道)和有需求、有条件的村(社区)普遍建立“残疾人之家”。

  二、建设标准

  “残疾人之家”建设要充分体现实用、高效原则,做到一家多能、一室多用,能够满足基层残疾人工作需要和广大残疾人服务需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有以下“七有”标准:

  (一)有合法的法人登记注册

  “残疾人之家”应报市残联核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批准设立,注册名称为“××残疾人之家”。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残疾人亲属兴办、领办,遵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运营。

  (二)有独立的财务核算

  “残疾人之家”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涉及残疾人个人的各项补贴或收入核算准确,并及时公开。

  (三)有统一的名称和标识

  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统一称为“××残疾人之家”,并悬挂“××残疾人之家”标牌。

  (四)有适宜的活动场所

  1、“残疾人之家”选址应定位在残疾人相对集中、交通便利、适宜残疾人出行的地区,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务。

  2、“残疾人之家”一般应有相对独立的房屋、楼层、院落为宜,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一般不少于100㎡);村(社区)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90㎡。

  3、“残疾人之家”场所可从现有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中筛选,也可经政府批准使用镇(街道)、村(社区)合并后闲置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新建或购置相应的场所。

  (五)有管理服务队伍

  “残疾人之家”应配有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健康证持有率达100%。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10。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残疾人之家”有统一配套的规范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标准要公开,开展服务要有台账记录,所有服务对象要建立个人服务档案。“残疾人之家”应服从当地残联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年审工作。

  (七)有安全保障

  “残疾人之家”须有无障碍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等各项规定,并逐步配备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对接纳的服务对象要预先进行评定,符合要求的要与其本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开展辅助性就业的,不得在劳动数量、时间上有强制性要求;服务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服务内容

  “残疾人之家”应为残疾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日间照料

  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村(社区)可适当减少,一般不少于10人。

  (二)辅助性就业

  组织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劳动,应选择安全性能高、职业危害低、操作简单等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并按月为参加辅助性劳动的残疾人发放与劳动成果相对应的报酬。镇(街道)从事辅助性劳动的残疾人数应不低于10人,村(社区)的可适当减少,一般不少于6人,对象应符合辅助性就业相关文件的要求。

  (三)康复服务

   有服务训练场所,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有经过培训并获得上岗证的康复协调员,为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并作好记录。

  (四)文体活动

  开设“文化体育园地”,并配备相应的活动器材、用品,定期开展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艺术活动,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及体育健身需求。

  (五)学习培训

  经常开展残疾人学习教育,内容包含: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就业扶贫相关知识,残疾人自立自强事迹等。有条件的还可以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升服务对象的就业能力。配合教育部门,为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提供便利。

  (六)志愿者服务

  与文明办、共青团、红十字会、义工联合会等志愿者组织加强合作,经常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的志愿助残服务。

  (七)其他

  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与企业、社会组织合作开发助残项目,开展其他公益性、综合性的服务项目,满足机构内残疾人的需求。

  四、服务对象

  “残疾人之家”服务对象以宜兴市户籍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且满足下列条件:

  1、残疾人本人有需求,自愿接受服务;

  2、在就业年龄段内,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无暴力倾向,适合在机构内接受服务。

  五、设立与退出

  (一)设立。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之家”的设立,须由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市残联考核评估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注册。

  (二)退出。“残疾人之家”出现以下情况将退出:

  1、镇级服务对象少于12人,村(社区)少于8人的;

  2、管理不善,无法正常运行的;

  3、出现安全事故,不适宜再开展服务的;

  4、综合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其他确需退出的情况。

  “残疾人之家”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即自动退出,由所属镇(街道)残联按程序注销法人登记后,报市残联备案。

  六、经费保障及拨付

  (一)保障要求

  各镇(街道)应将“残疾人之家”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将运行保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统筹残联各项服务,整合推动资源集聚、政策集成。相关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保障范围及资金拨付

  对考核验收合格的“残疾人之家”,按下述规定核定并拨付相关经费。

  1、建设补贴。对新建、验收合格的“残疾人之家”,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家不少于3万元。

  2、运行补贴。正常运行的“残疾人之家”,每服务1名残疾人,每天补贴30元,按实际出勤天数,每月最多补贴22天。服务对象中日间照料和辅助性就业人员不得重复计算。在安养院基础上设立“残疾人之家”的服务对象,不重复享受补贴。

  运行补贴按季结算,市、镇(街道)各承担50%,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下拨上季度补贴经费,计算依据为《无锡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中各机构维护管理数据以及季度巡查结果。退出的机构,根据退出时的情况,减发或停发运行补贴。

  3、基本公共服务补贴。市残联、市财政局对“残疾人之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在参加年度考核的单位中,对于考核合格的单位,给予每个机构每年2万元的补贴。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市残联、财政局要完善建设评估验收办法和基本公共服务考核办法,定期对“残疾人之家”运营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考评。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停发运行补贴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合格的,从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核发运行补贴。不合格的,不再下拨经费。考核情况每年通报至各镇(街道),并列入年度对各镇(街道)工作考核内容。

  (二)健全巡查回访机制

  各级残联要强化“残疾人之家”的建设,建立健全巡查回访机制。市残联每季度对机构运转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整改。各镇(街道)残联要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所辖“残疾人之家”的管理,及时帮助解决问题,每月对“残疾人之家”运行情况进行巡查跟踪,并做好记录。

  (三)规范资金管理机制

  “残疾人之家”要规范会计核算,对划拨的经费要专账管理,明细记录“残疾人之家”设施设备投入、残疾人活动及补贴、机构运行等相关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全额追回,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八、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