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宜兴市建材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8-11-01 15:05:32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8]102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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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环科园、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我市建材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环境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材生产企业厂区清洁生产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围绕习近平同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科学论断,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精神,坚持“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改促提、长效管理”的原则,通过科学谋划和有力组织,在我市建材生产企业中全面深入推行清洁生产,强化节能减排,优化厂区环境,不断增强我市建材生产企业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总体目标

通过清洁生产整治,全市的水泥、石灰、粉灰、混凝土、预拌砂浆、石材生产等建材生产企业厂区内部整体面貌干净整洁、焕然一新,扬尘、噪音、废气等污染物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企业主的清洁生产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明显提升,打造一批符合现代环保要求的“花园式工厂”,与周边居民和谐共存。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18年9月-10月):整治开展阶段。属地政府调查上报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照整治标准制定并上报整治方案。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会同属地政府督促企业按照《宜兴市建材生产企业清洁生产整治标准》和整治方案开展厂区内部清洁生产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2018年11月-2018年12月):整治验收阶段。完成整治工作的企业向属地政府书面提出清洁生产验收申请,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递交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经现场检查通过后,企业可进行为期1个月的试生产,试生产期间由市环境监测站对企业粉尘、噪音及烟气等污染物进行验收监测,出具验收监测报告,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及属地政府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照整治标准根据监测报告对企业进行整治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企业可以正常生产。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企业,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实施限产、停产和处罚,直至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三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整治提升阶段。对所有通过验收的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件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张渚、徐舍、新街等重点区域在2019年度完成,其他区域在2020年度完成,同时做好“回头看”工作。

四、保障措施

1、明确责任主体。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协调整治工作的总体推进,并具体负责达标验收工作;各属地政府负主体责任,确保辖区内相关企业按照整治标准落实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任务按照时序进度完成;公安、城管做好维稳工作。市纪委(监委)负责督查整治工作,对不作为、慢作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负责人从严问责。

2、确保执行力度。属地政府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建材生产企业厂区环境问题,第一时间对上反馈;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要不定期抽查相关企业,切实开展“回头看”;对于拒不开展整治或整治不达标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附件:宜兴市建材生产企业清洁生产整治标准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宜兴市建材生产企业清洁生产整治标准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不断提升我市建材行业的环境保护意识,着力构建生态宜居新宜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水泥、石灰、粉灰、混凝土、预拌砂浆、石材生产等建材生产企业厂区内部的清洁生产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一、物料贮存装运密闭化。

1、物料贮存密闭。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经认定无法入库的石灰石原石、大理石原石等除外);经认定可露天堆放的石灰石原石、大理石原石等应当设置严密围挡,并采用防尘网或篷布全覆盖。

2、物料装运密闭。运输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装运所产生的粉尘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二、治理设备设施健全化。

1、收尘设备齐全。所有产生粉尘的工序必须全部配备收尘装置,确保收尘装置正常有效运转,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2、降噪措施到位。所有产生噪音的工序必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废气治理达标。加强窑炉等废气治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转,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4、固废处置规范。建材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向市环保局进行申报登记,企业应按照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处置、贮存等有关台账。

5、废水有效处理。企业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必须纳管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必须与市公用事业局签订生活污水拖运处理协议),生产性废水必须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达到纳管标准后纳管处理。

三、厂区环境布置美观化。

1、厂区绿化。在厂界周围密植不少于1米宽、不低于3米高的绿植(视厂区现场条件确定),确保能够对厂区粉尘、噪音外泄起到隔离防护作用;厂区车辆运输道路两侧、易扬尘区外侧、生活区和生产区间隔等区域必须建有绿化带,并做好日常养护。

2、地面硬化。除绿化区域外,厂区地面实现100%硬化,禁止出现任何裸露地块;厂区主要运输道路实现黑色化。对破损路面应及时进行修补,确保路面平整。

3、立面出新。2018年底前对全厂区的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一次出新,在立面醒目处刷写环境保护宣传标语,并在日常保洁中做好构、建筑物立面的冲洗与维护,确保企业外观及内部形象长期整洁美观。

四、保洁清洗工作常态化。

成立专门的保洁队伍负责厂区保洁工作,必须配备冲洗、清扫设备或车辆,对厂内易积尘区域进行经常性冲洗、清扫,确保地面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做好冲洗污水收集工作,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厂内必须设置车辆清洗点,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车辆整洁,冲洗污水必须经收集处理后回用。

五、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化。

制定环保监测方案报市经信委、环保局备案,监测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报市经信委、环保局备案,并做好相关制度上墙工作;认真做好清洁生产台账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工作;2020年底前,所有建材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件的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企业经营发展规范化。

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禁止从事与自身企业无关的非法轧石、码头非法装卸料等行为,自觉维护建材市场秩序;严格按照环评批准的生产工艺从事建材生产,不得擅自增加生产设备;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尽量避免生产经营对居民的干扰,切实减少因环境问题引起的举报、投诉。

本标准由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