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8-11-01 14:42:27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8]119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0-1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专家小组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4.1.3 Ⅱ级响应

4.1.4 Ⅰ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现场抢救

4.2.2转送伤病员

4.3医疗救治

4.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工作

4.5信息报告与发布

4.6响应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血液储备

5.6物资储备

5.7经费保障

5.8交通运输保障

5.9其他保障

6  公众参与

7  奖惩

8  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时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宜兴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危险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宜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无锡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例以上、5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无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1例以上、3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市卫计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建议市政府启动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家小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计委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医政科负责人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协调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政科负责日常工作。

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卫计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市急救中心、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采供血机构承担供应临床用血的任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市卫生监督所主要协助市卫计委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4 专家小组

由市卫计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和性质组建专家小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宜兴市人民政府启动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响应措施:

市卫计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同时向宜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无锡市卫计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必要时向无锡市卫计委请求快速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启动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接受无锡市卫计委的统一指挥领导,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并及时向宜兴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督导,必要时由省级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领导,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并及时向宜兴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督导。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和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接受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领导,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市卫计委在事发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2.2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危急重症病人,应先就地予以抢救、治疗,做必要的治疗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卫计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急救中心和各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市卫计委。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市卫计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卫计委及时汇总整理,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在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4.6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Ⅳ级响应经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以上响应由负责启动的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5.2 急救机构

市急救中心及区以上医院作为第一应急响应机构,组建急救网络,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开展院前急救。中心城区平均急救半径控制在3-5公里,平均反应时间保持在10分钟内,回车率小于3%;城市郊区、农村平均急救半径控制在10公里以内,平均反应时间保持在20分钟内,回车率小于3%。市人民医院作为定点急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次作为后备急救医院。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指定市人民医院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定点机构,指定医院要成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和人员队伍。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计委负责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为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市卫生计生委将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展开),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5 血液储备

无锡市中心血站宜兴分站负责血液储备,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号召部队官兵、机关干部无偿献血。

5.6 物资储备

市卫计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由市政府协调、市经信委牵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保证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市场秩序。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及时补充。

5.7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9其他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科技局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无锡海关驻宜兴办事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优先审核或审批。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宜武警部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公众参与

市卫计委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市红十字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工作,市政府组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市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计委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