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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知识题库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时间:2018-11-07 14:37:1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8-05190 生成日期 2018-11-07 公开日期 2018-11-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电子政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房屋,住宅,行政 分类词 城乡建设,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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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物业知识题库 1、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请问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答辩题目

1、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请问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出席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三)投标企业经营的法定相关证书、企业业绩情况等;(四)投标测算和投标报价;(五)物业管理方案及其管理服务承诺;(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文件应当依次按封面、目录、序言(或概要)、内容、附件的格式顺序编制装订。

 

2、宜兴市已于2010年建立了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和预验收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该定义是什么?

答: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是指住宅小区尚未建成和验收交付之前,提供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环节介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跟踪管理,并根据有关施工规范、施工工艺及有利于业主方便使用的要求对相关质量和需作改进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的一项管理服务工作。

 

3、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哪些资料?

答: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①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②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④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⑤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请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结构改造行为需要办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答: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房屋结构改造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二)在柱、梁、楼板上开设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尺寸的;(三)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扩大门、窗、洞口或者变更位置的;(四)增大荷载,超出房屋原设计承载力的;(五)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六)拆改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

 

6、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②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③业主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要求;④相关业主以就维修项目的费用分摊达成一致。

 

7、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的条款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于: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②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由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8、《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十二项禁止行为,若发生着些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请问这十二项禁止行为是哪些行为?

答:《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根据《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设备管理的指导意见》(宜房【2014】13号)规定,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六有五无二指南”要求进行项目承接查验工作。请问“六有五无二指南”具体指哪些内容?

答:根据《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设备管理的指导意见》(宜房【2014】13号)规定,(一)六有:有通风、降温、除湿、排水、防鼠和消防设施;有应急照明、视频监控、外线电话;有设备布局平面图、铭牌和管线阀闸标记和标识,主要技术参数对照图表;有设备易损、易耗零部件备件和日常维护工具、清洁除尘用具、保养器材;有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应急预案和日常巡检、维护、保养记录台帐;有专职管理人员、值守巡检人员和与之对应的上墙图表。(二)五无:无设备锈蚀、松动、油漆剥落和故障现象;无渗漏油、水、气现象;无管道堵塞、积水或潮湿凝露现象;无积尘、蛛网、霉斑等不洁现象;无乱堆放杂物或其他与管理无关的储物现象。(三)二指南:

制作每类设备紧急启动操作指南、紧急停止操作指南。

 

10、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请问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停放车辆,其收益应该如何管理、使用?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11、根据《消防法》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根据《消防法》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态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3、根据宜兴《市政府关于实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财政补贴的意见》(宜政发【2010】177号)规定,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是什么?奖励办法有哪些?

答:物业服务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为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从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取得服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简称“两税”)地方留存部分。

奖励办法: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按其上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奖励;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不足90分的,按其上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考评得分在80以下的不予奖励。

14、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是多少?出售、出租的车库(位)如何交存维修资金?

答: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一、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二、出售、出租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并能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按每个车库(位)1000元标准交存。

15、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职责。请一一列举有哪些情形?

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16、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请一一列举有哪些信息需要公示?

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分摊情况;(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17、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请一一列举有哪些严重失信行为?

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二)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18、请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经营性收入的所有权、使用、管理等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去除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营性收益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直接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等其他需要。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经营性收益的使用管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经营性收益账户,接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

19、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项目经理有哪些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录入诚信系统?

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系统,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六)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七)被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

20、《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业企业办理移交手续,请问应当移交哪些资料?

答:《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请一一列举?

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请一一列举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类型?

答:《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除下列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外,其他物业(以下简称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为别墅(含独立式、拼联式、联排式)、公寓式写字楼、公寓式办公用房;(二)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三)其他按规定可以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的物业。

23、《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一般包括哪些部分?

答:《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人员费用;(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分摊;(八)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十)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十一)合理利润,其中: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十二)法定税费。

24、请简述《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的相关规定?

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查验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25、《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做好那些工作?

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遵守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26、简述《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规定?

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原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27、简述《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决算的相关规定?

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决算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使用资金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当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审价,审价结果应当公示。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鉴定、监理、咨询、审价等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成本。

28、简述《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发生危及安全情形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

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屋顶墙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楼体单侧外立面脱落、电梯故障或者其他危及安全情形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单位确认,报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申请人应当做好使用方案公示和沟通解释、施工过程协调监管以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29、《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请一一列举?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0、请简述《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的定义?

答: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1、请简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哪些事项有业主共同决定?

答:《物业管理条例》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2、《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请一一列举业主委员会应履行那些职责?

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请一一列举需要移交那些资料?

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3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请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哪些内容进行约定?

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35、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6、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7、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8、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9、请简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所称住宅共用部位的定义?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0、请简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所称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

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1、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哪些物业的业主需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2、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规定有哪些?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43、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遵守哪些程序?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44、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45、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哪些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答:根据《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46、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47、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哪些情况?

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48、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请简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保安服务的定义?

答:《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50、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答: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51、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请问备案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5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保安员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53、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答: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54、请简述《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中所称物业承接查验的定义?

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55、《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56、《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7、《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那些文件?

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58、《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应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59、《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请一一列举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时,应当对哪些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60、《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请问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61、《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哪些内容做出明确约定?

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6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哪些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6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6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有哪些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6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有哪些情况之一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66、《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67、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请一一列举?

答: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68、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请一一列举?

   答: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69、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原则及应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70、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71、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72、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向属地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报送哪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73、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74、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哪些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75、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哪些内容?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76、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请问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77、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78、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9、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0、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1、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82、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83、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4、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请分项列举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86、请简述《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定义?

答: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87、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答: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一)公开招标或者连续两次接受邀请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独立式住宅(别墅)为主的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88、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办理招标备案,请问办理招标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为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项目建设的土地、规划建设、施工许可等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代理招标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89、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 公开招标实行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材料?

答: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或受邀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90、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 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请问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进行哪些方面的澄清或者修改?

答: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包括招标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或标准、开标评标时间或地点、评标方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应当书面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1、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 投标文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出席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三)投标企业经营的法定相关证书、企业业绩情况等;(四)投标测算和投标报价;(五)物业管理方案及其管理服务承诺;(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文件应当依次按封面、目录、序言(或概要)、内容、附件的格式顺序编制装订。

92、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哪些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

答: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3、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有哪些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作废标处理?

答: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印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的;(二)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管理目标、内容、质量标准和管理措施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三)投标报价项目、计算、报价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影响到对投标报价评审比较的;或者同标准的服务项目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同城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竞标的;(四)投标文件超出招标文件,附加了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五)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94、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30日内,向招标备案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那些资料?

答: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30日内,向招标备案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95、请简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义,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96、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请分别简述包干制和酬金制的定义?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97、请简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称代收代交费用的定义以及分摊办法?

答:《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98、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行为的,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9、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结构改造申请;(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四)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书面材料。

100、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答: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但为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住宅小区同在一个出让地块上的非住宅,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可用于售(租)的车库(位);(三)其他存在两个以上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缴纳维修资金的房屋。单幢房屋为二个以上业主所有或者原为一个业主所有因分割转让为二个以上业主所有的房屋也须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10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通知》(宜房[2016]16号)的规定,发生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急修申报动用维修资金?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通知》(宜房[2016]16号)的规定,发生屋顶墙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楼梯单侧外立面脱落、电梯故障或者其他危及安全情形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进行急修申报,维修前必须将《急修工程申请单》和相关影像资料通过网络传送至市物业管理中心。

102、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通知》(宜房[2016]16号)的规定,维修工程申报应递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通知》(宜房[2016]16号)的规定,不同类别维修工程必须单独申报(零星维修工程除外),实行一事一报原则。维修工程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1)维修申请表;(2)维修工程量清单;(3)维修工程概(预)算;(4)维修工程公示材料;(5)其他材料。

10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通知》(宜房[2016]16号)的规定,同时满足那两个条件的必须进行零修项目申报?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通知》(宜房[2016]16号)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二个条件的必须进行零修项目申报,同类维修工程不得拆分申报。(1)各项维修工程累计金额在伍千元以内;(2)维修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

104、根据《关于建立宜兴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宜房[2016]15号)的规定,请简述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交存范围?

答:根据《关于建立宜兴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宜房[2016]15号)的规定,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交存范围为:(1)2013年5月1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置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2)配置电梯的单一产权式房屋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

105、根据《关于建立宜兴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宜房[2016]15号)的规定,请简述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交存标准?

答:根据《关于建立宜兴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宜房[2016]15号)的规定,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配置电梯的12层以下住宅按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交存;12层及以上住宅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交存; (2)配置电梯的非住宅房地产项目参照住宅标准执行。

106、根据《关于建立宜兴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宜房[2016]15号)的规定,请简述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建账方式?

答:根据《关于建立宜兴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宜房[2016]15号)的规定,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建账方式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设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专项分账,按物业管理区域建账,并逐栋建立明细账,以单元建筑面积核算到各单元。

107、根据《关于建立宜兴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宜房[2016]15号)的规定,请简述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交存方式?

答:根据《关于建立宜兴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宜房[2016]15号)的规定,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交存方式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前一次性交存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08、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由哪个部门管理,以及维修资金按照什么原则进行管理?

答: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本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市住房局负责维修资金归集和利息专户等日常管理。 维修资金按照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和行政职能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所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牌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牌号设分户账。

109、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110、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什么方式分摊费用?

答: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拥有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义务,并按以下方式分摊费用:(一)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中集中式车库(位)的维修费用按相关业主拥有的份额分摊。(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或非住宅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本体维修等由该业主自行承担。(三)维修资金未交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的,由公有住房单位或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111、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二)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业主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要求;(四)相关业主已就维修项目的费用分摊达成一致。

112、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 年度计划表、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概)预算书;(二) 物业服务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的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业主提出的使用建议。使用建议应当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备案;(三)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的书面材料,或提供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四) 物业服务单位、相关业主编制的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需动用维修资金的,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113、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 年度计划表、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概)预算书;(二) 业主大会关于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决议文件。书面决议文件应当载明具体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相关业主分摊和相关业主投票同意签署确认等情况;(三) 物业服务单位、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114、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结束后,维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物管中心申请验收,验收属实的,持哪些材料到市物管中心提出拨付或列支申请?

答: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结束后,维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物管中心申请验收,验收属实的,持下列材料到市物管中心提出拨付或列支申请:(一) 维修资金结算审核表;(二) 项目工程量清单、验收证明;(三) 工程决算书,使用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需提供有资质审计单位决算审计书;(四) 施工合同或协议;(五) 相关业主证明材料。

115、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先行组织抢修,并告知相关业主或公示。请问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紧急情况一般是指哪些?

答: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先行组织抢修,并告知相关业主或公示。该类情况应当在制定本小区维修计划时列入急修可能发生的情形作充分预计,其所涉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紧急情况一般是指:(一)电梯出现故障,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定期检验被责令整改的;(二)水泵发生故障或损坏导致供水、排水中断的;(三)物业外立面破损可能引起坠落危及人身安全的;(四)消防、安防系统部分设施、部件发生故障,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有关部门要求立即整改的;(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导致需要抢修的紧急情况。

116、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市物管中心应当为业主、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查询、核对服务,请一一列举服务内容?

答: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市物管中心应当为业主、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查询、核对服务:(一) 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 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 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117、根据《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向市物价局核准或者备案时应提交那些资料?

答:《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向市物价局核准或备案时,须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中标通知、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公建配套文件、物业清单和面积、公共服务费用测算等有关资料。

118、根据《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即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哪些方式确定?

答:《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即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二)参与投标单位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经市住房局批准,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其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经市物价局核准;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到市物价局备案。(三)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政策性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同意率超过50%,且经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119、根据《关于印发《宜兴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简明等级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请简述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程序?

答:《关于印发《宜兴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简明等级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程序(1)已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但未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小区,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政府[居(村)委会]组织,会同市物价局、市住房局、市房协物专委、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中标单位等召开座谈会,形成收费标准调整决议,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2)已交付使用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政府[居(村)委会]组织,会同市物价局、市住房局、业主代表、物业服务单位等召开座谈会,形成收费标准调整决议,并将决议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一周,然后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同意率超过50%,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后执行。

120、根据《关于印发《宜兴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简明等级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请简述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程序?

答:《关于印发《宜兴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简明等级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程序(1)已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小区,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业主委员会形成决议,经业主大会(代表大会)同意、并在小区内公示一周后,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后执行。(2)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方案并形成决议,经业主大会(代表大会)同意、并在小区内公示一周后,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21、根据《消防法》的规定,请简述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22、根据《消防法》的规定,请简述单位为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应严禁哪些内容?

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123、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124、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请简述档案资料应当记载哪些内容?

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125、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哪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126、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哪些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127、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28、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9、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0、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简述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3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列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哪些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3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哪些情况?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3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3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备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5、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6、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137、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通知》(宜房[2016]16号)的规定,请简述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的定义及包含内容?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通知》(宜房[2016]16号)的规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单项维修工程类别、数量、金额、日期作出的安排。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包含计划维修、零星维修和应急维修。

138、根据《关于建立宜兴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宜房[2016]15号)的规定,请简述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规定?

答:根据《关于建立宜兴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宜房[2016]15号)的规定,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规定为:(一)专款专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专项用于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日常维护维修不得使用。(二)电梯更新、改造需要使用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的,应委托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电梯更新、改造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三)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使用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四)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申请使用具体流程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