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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旅游法》———附决定和说明
来源:市旅游园林局 时间:2018-11-09 14:34:30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8-04527 生成日期 2018-11-09 公开日期 2018-11-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旅游园林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商贸、海关、旅游 主题(二) 旅游、服务业 体裁 其它
关键词 旅游 分类词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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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旅游法》———附决定和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旅游法》———附决定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

  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司法部副部长 赵大程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修正案(草案)》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职责整合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据此,草案将第八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同时,将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并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原条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修改后条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