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公告公示
宜兴市发改委 “2018年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8-12-13 11:43:16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发〔201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奖励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验收工作,提出资金奖励建议。

第三条 对已获得国家、省、无锡奖补的奖励事项给予补差奖补;对政府部门的奖补,奖补资金仅用于补足工作经费;同一事项若符合多项奖补条件的,按照最高额进行奖补。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支持制造业投资项目(产业发展科)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项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条件

1、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非限制类、淘汰类的制造业项目。

2、实施的新建项目、重特大项目须经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完备。

3、项目必须2018年竣工投产(现场生产并有产品)。

4、固定资产投入包括土地、厂房、设备和附属设施,其中,设备不含税,附属设施为水、电、气等公用工程设施。

5、项目期内购置的设备(不包括安放在市外生产的设备),发票时限为从项目立项至2018年12月31号,单台(套)设备价格不低于1万元(不含税),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税)。从立项到竣工投产的所有设备,已奖过的剔除。

三、奖励标准

1、新建项目。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2%给予奖励;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4%给予奖励。

2、重特大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3亿元(含)—10亿元,给予设备投入总额5%的奖励;固定资产投入在10亿元(含)—20亿元,给予设备投入总额7%的奖励;固定资产投入在20亿元(含)—30亿元,给予设备投入总额8%的奖励;固定资产投入在30亿元(含)以上,给予设备投入总额10%的奖励;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

四、申报材料

各镇、园区、街道经贸中心(经发局)组织企业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初审后分别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各一份。

申报材料:

1、制造业投资项目设备投入奖励申请表(附表1);

2、项目立项文件和环保、能评等批复意见复印件;

3、购置设备清单汇总表(附表2);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7、涉及设备抵扣月份国税部门增值税抵扣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由辖区国税部门盖章确认);

8、上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第五条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上市办)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按照《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3〕159号)和《宜兴市总部企业及扶持资金申报操作细则》(宜政办发〔2013〕141号)文件精神,正式申报并经市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

二、奖励标准

1、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分别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80%、60%为计算依据,给予三年相应奖励。

2、现有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对在市内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以其每年新增贡献额度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对通过总部调节由市外流转至我市的地方经济贡献,以其贡献额度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该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其6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该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其7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该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其8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3、经认定的新引进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在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退出(减持)时,以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大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

4、总部高管贡献奖励,以高管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大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相关数据需经相关税务分局初审签字盖章;

2、相关税单复印件;

3、上市公司类总部企业需提供企业任命文件等高管资格认定凭证复印件,高管个税税单复印件。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扶持(上市办)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由各镇园区街根据上市挂牌的条件推荐申报,市发改委(上市办)审核,并经市资本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

二、奖励标准

1、上市后备企业涉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地方性规费收费,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涉及资产变更、过户的,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3、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准备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以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的,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4、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建立战略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或市净率大于1.5倍,以其融资当年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5、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工商登记证明,奖励50万元。

6、上市后备企业报江苏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提供相关备案材料,奖励100万元。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上市的,提供企业与境外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视作进入上市辅导,享受同样奖励。

7、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并预披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相关数据需经相关税务分局初审签字盖章;

2、相关税单复印件;

3、股改企业提供包括中介机构协议、融资协议、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其他项目根据奖励标准具体要求,提供证监局辅导通知、境外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证监会受理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奖励(上市办)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企业上市后,当年度以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实现二次上市的,奖励50万元。

3、企业正式挂牌新三板,奖励150万元。

4、企业在挂牌新三板的同时或在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当年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涉及税收数据需经相关税务分局初审签字盖章。

2、相关税单复印件。

3、根据奖励标准具体要求,提供包括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等事项证明材料。

第八条 基金公司设立奖励(上市办)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基金公司,并实际运行过程中对本市产生地方经济贡献。

二、奖励标准

在本市新设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帐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募集到账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10万元。对实际(募集)到帐资金达5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从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之日起,以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涉及税收数据需经相关税务分局初审签字盖章;

2、相关税单复印件;

3、基金设立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资金到账单复印件。

第九条 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产业发展科)

一、奖励对象、条件共性要求

1、奖励对象

上市企业、非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2、认定成功条件

(1)企业(包括外地企业、自然人[直系亲属除外,下同])兼并重组本市正常经营的企业后,采取新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活动,并新增了经济效益。

(2)企业(包括外地企业、自然人)盘活利用本市闲置资产后,被盘活利用方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已经过户至收购方企业或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3、符合以下四类形式,且达到相关标准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政策。

(1)控股收购。企业(包括外地企业、自然人)通过收购股权等形式兼并重组本市正常经营的企业,且占股不低于50%。

(2)注册设立新企业。企业(包括外地企业、自然人)通过多种形式盘活利用本市闲置资产后,被盘活利用方企业的土地、房产等权证已过户至盘活前后新注册设立的企业。

(3)资产收购。企业(包括外地企业、自然人)对本市闲置资产进行资产收购,但收购规模须超过500万元(含)、且超过该闲置资产评估总额的50%(含),通过司法拍卖的收购规模可放宽至200万元(含)。资产收购后可以不注册设立新企业,但被收购方企业的相关资产须过户至收购方企业。

(4)吸收合并。企业(包括外地企业、自然人)对本市闲置资产进行整体收购,但收购规模须超过1000万元(含)。闲置资产企业被吸收合并后可以不注册设立新企业,但被收购方企业的所有资产须过户至收购方企业。

二、申报材料共性要求

1、申请报告;

2、2018年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基本情况表(附表3);

3、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兼并重组或盘活后新的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协议复印件;

5、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过程中,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房产和土地等权属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房产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7、反映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完成的相关报表,主要包括资产入账月份及入账前一月的资产负债表等;

8、材料真实性申明(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三、具体奖励条款(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

1、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过程中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1)奖励对象

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共性要求中的“四种形式”的企业;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和其自然人股东。

(2)奖励条件

企业在2018年内成功完成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其地方经济贡献部分为土地契税和房产契税;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其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陈欠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3)奖励标准

对企业间通过兼并重组、资产整合、司法拍卖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股权等权属变更行为,以该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原则上给予相应奖励。

(4)申报材料

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过程中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4);上市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的发票复印件;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奖励

(1)奖励对象

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共性要求中的“四种形式”的企业。

(2)奖励条件

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成功后的次年开始,可申请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奖励。其中,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奖励标准

企业被认定为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成功年度定为当年度,成功年度前一年度定为前年度,成功年度后三年依次定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一年按前年度为基数,第二年按第一年为基数,第三年按第二年为基数,分别计算地方经济新增部分。

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本市企业的,对重组后的独立法人企业,分别以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50%、30%、20%为计算依据,给予三年相应奖励。其中,本市上市挂牌企业兼并重组本市企业的,对重组后的新的独立法人企业,分别以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50%、50%为计算依据,给予三年相应奖励。

符合“四种形式”中控股收购和注册设立新企业的,全额测算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奖励金额;符合资产收购和吸收合并的,则按照收购方企业的实际出资收购资金占其收购完成后的总资产比例,测算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奖励金额。

(4)申报材料

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后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5);重组或盘活后独立法人企业相关年度经济贡献证明材料复印件(须经市国、地税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3、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及土壤修复等费用的奖励

(1)奖励对象

2018年通过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成功的化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的关停企业,对其进行土壤调查、评估及修复的出资企业,给予奖励。

(2)奖励条件

化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关停企业在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及土壤修复等的发生费用。

(3)奖励标准

市、镇(园区、街道)和出资企业各承担1/3。对市、镇(园区、街道)的承担部分,按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若实际修复资金超过150万元(含)的,由市、镇两级各承担50万元,其它部分全部由出资企业承担。

(4)申报材料

企业与土壤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承接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对关停企业进行土壤调查、评估及修复等产生的费用发票复印件;具有土壤修复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3、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土地奖励

(1)奖励对象

2018年盘活利用闲置工业用地且有立项批复的企业。

(2)奖励条件

当年度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土地面积超过10亩(含),同时在前后一年内有新批项目、且该项目新增装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含税)的企业;新增装备需为工业生产性装备且开票时间应在项目立项后;拍卖资产中的生产装备等同于新增装备,按成交价折算其装备价格,需在拍卖后进行项目立项并获得批复。

(3)奖励标准

根据土地过户权证面积,按1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申报材料

土地盘活后的土地证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过户土地为闲置资产的证明材料(司法拍卖类不需提供);企业半年以上无生产性用电的供电部门证明材料、属地政府的确认意见等;新上项目批文;装备投资的合同、发票复印件和购置设备清单汇总表(附表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支持环保项目总承包(产业发展科)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我市环保装备制造类企业开展总承包工程,并回宜纳税。

二、奖励标准

环保装备制造类企业开展总承包工程,外地未预缴增值税回宜缴纳的,入库总量达30万元以上,以对地方经济贡献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补助。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规定,应回宜缴纳的税款不享受补助。

具体按照《关于优化完善促进我市财税收入稳增长政策的意见》(宜税保发〔2018〕1号)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服务型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业办)

一、奖励对象

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一、奖励条件

经市政府确定的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项目已竣工投运且未享受过市级其他相关奖励政策。

三、奖励标准

项目竣工后,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财务发生数)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服务型重点项目资金申请表(附表6);

2、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立项批文;

4、市定服务业重点项目认定文件;

5、项目决算表;

6、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出让费)投资财务票据;

7、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各镇、园区、街道经贸中心(经发局)按申报要求组织企业做好项目的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改委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资金兑现文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受奖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管理。受奖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其三年内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享受总部经济奖励、上市后备企业扶持、企业上市及新三板奖励、本地上市企业兼并收购奖励、基金公司设立奖励的企业,应当签署财政资金扶持协议,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协议企业,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后续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奖励资金安排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接受市审计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