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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环保局“2018年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时间:2018-12-14 18:55:05 浏览次数: 字号:[ ]

 

宜兴市环保局2018年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发〔20184号),结合市环保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环保局负责奖励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验收工作,提出资金奖励建议。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三条 生态文明(生物多样性示范基地)创建项目

一、奖励对象:各创建单位。

二、奖励范围:对各类省级及以上生态文明(生物多样性示范基地)创建成功的单位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创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镇,奖励30万元;创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奖励20万元;创建成省级生态文明镇,奖励20万元;创建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奖励10万元;创建成省生物多样性示范基地,奖励10万元。

四、申报材料:能证明创建成功的相关文件。

第四条 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

一、奖励对象:对实施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的单位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治理设备投入总额(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套的治理设施除外)超过100万元的治理项目。

三、奖励标准:按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30%给予奖励。

四、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已作账务处理全额规范的税务发票。

第五条 VOCs治理项目

一、奖励对象:“263”专项行动实施VOCs治理工程的单位。

二、奖励范围:投资30万元(含)~100万元的VOCs治理工程。

三、奖励标准:投入30~50万元的,奖励5万元;投入50~70万元的,奖励7万元;投入70~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四、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已作账务处理全额规范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一、奖励对象:开展年度确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单位。

二、奖励范围: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

三、奖励标准:对首次开展并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在三年内再次开展并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4万元。

四、申报材料:考核验收通过的文件。

第七条 秸秆禁烧工作奖励

一、奖励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二、奖励范围:对秸秆禁烧工作成效较好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根据《宜兴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宜政办发〔201360号)文件标准进行奖励。

四、申报材料:关于秸秆禁烧工作考核结果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审核程序

市环保局对照“高质量发展意见”制定奖励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把关并报发改委、财政局,同时牵头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办法按文件《关于印发<宜兴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环发[2018]08号,宜财建[2018]01)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发改委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联合下发奖励资金兑现文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受奖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加强资金管理。受奖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其三年内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 建立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奖励资金安排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接受市监委、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