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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住房保障申请公示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日期:2018-12-21 11:10:01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8-05281 生成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住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房屋,住宅,社会保障 分类词 城乡建设,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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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住房保障申请公示

  根据《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尚福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具有宜城街道、环科园、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申请“钱墅人家”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具有宜城街道、新庄街道、环科园、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申请“桃溪人家”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具有张渚镇城镇常住户口,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以上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两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80%(现行标准为39600元/年*人);3、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人(2009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以及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根据《宜兴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申请“尚福公寓”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具有宜城街道、环科园、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申请“钱墅人家”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具有宜城街道、新庄街道、环科园、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申请“桃溪人家”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具有张渚镇城镇常住户口,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低保家庭或特困职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含父母或子女的房屋;家庭成员自有房屋非因特殊困难转让不满三年的;2007年12月31日以后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2、低收入无房家庭(现行标准为25200元/年*人以下)。

  本次共收到124户申请,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58户,公共租赁住房66户。经比对,房产有24户不符合申请条件,收入有13户不符合申请条件,汽车有9户不符合申请条件,工商有3户不符合申请条件,已取消资格。本局自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的7日内接受知情人对有异议对象的举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