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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部分燃煤(水煤浆)锅炉使用登记证的公告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1-08 15:42:38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有关燃煤(水煤浆)锅炉使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宜兴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削减燃煤使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省质监局关于确保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8]1041号)、《关于下发〈宜兴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宜政办发[2018]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淘汰范围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水煤浆)锅炉(详见附表)注销其使用登记证,请有关单位立即对上述淘汰锅炉作去功能化破坏性处理。淘汰锅炉不得使用、移装、过户,有关检验机构不得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发现违规使用的,将按“使用未经检验或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查处。如有疑义,请于2019年1月20日前与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联 系 人:罗国华,电话:13921310803,电子邮箱:yxtzsbc@163.com)。

  特此公告

  附表:

  注销使用登记证燃煤(水煤浆)锅炉清单(截止2019年1月2日).xls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