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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高质量立法促进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解读
来源:市法制办 时间:2019-01-09 09:53:16 浏览次数: 字号:[ ]

  特邀嘉宾:

  李后龙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张锦道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

  邵木金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

  2018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此次废旧立新为我省见义勇为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本报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做全方面的解读。

  问:我省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并已经施行20多年。请您介绍一下重新制定条例的背景?

  邵木金:《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颁布实施23年以来,有力激发了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动力,在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追求赋予了见义勇为新的使命担当,全省见义勇为工作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同时,我省见义勇为事业不断创新发展,在表彰、奖励、慰问、医疗救助、困难帮扶、子女助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也迫切需要加以总结提升,上升为法规规范。因此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这次废旧立新是为了加强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有关文件精神相衔接,在立足我省实际,总结过往工作经验,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制定。

  问:作为新时代指导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李后龙: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保护和优抚是本次条例修改的最大亮点。为了打消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杜绝见义勇为人员流血流汗又流泪的悲剧出现,条例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致残优抚、社会救助、低保申请、就业援助、教育优待、住房保障、户籍申请、法律援助、受益人补偿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全方位强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保护和优抚,许多政策走在了全国前列。如,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特别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的补助费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规定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支付。再如,还对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作了规定。

  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和奖励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条例对此有哪些规定?

  张锦道:为了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和奖励的程序,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对见义勇为人员作了界定,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同时,将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细化。二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举荐主体、提起时限和证明要求作了规定,对因特殊原因逾期申报、举荐的,规定由县级公安机关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受理。三是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确认行为和受益人、知情人的配合义务作了要求。对事实清楚、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确认。四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种类、程序等进行了细化,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可以获得见义勇为称号、嘉奖、记功、颁发奖金、其他奖励等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问:新条例在明确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方面有哪些规定?

  邵木金:按照国务院文件对见义勇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条例明确了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见义勇为工作职责,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见义勇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承担的具体职责,规定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三是规定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一些具体工作。

  问: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于促进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条例对此有哪些规定?

  李后龙:为了进一步大力发展见义勇为事业,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倡导见义勇为行为,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的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并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二是明确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义务,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救助和保护;并设定相应的罚则。鼓励公民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积极援助和保护。三是为了免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条例第三十九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以及见义勇为人员免除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并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离不开经费支撑,条例在经费保障方面如何规定的?

  张锦道:我省一直以来非常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开展,为保障工作开展所需资金,条例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规定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应当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实施绩效管理,接受审计监督。二是规定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三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四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捐赠支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