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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9-01-10 10:43:2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0138 生成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工业、交通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车辆,运输,市场秩序 分类词 交通,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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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我国网约车出现以来,发展非常快,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网约车市场。发展过程中改善了百姓乘车的体验,改进了城市百姓的出行服务,但同样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比如责任主体,谁来负担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泄漏风险比较高等,不公平竞争致使行业不稳定事件时有发生。交通运输部在2016年7月28日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一、立法背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俗称“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自2014年7月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2015年3月份开始,部分企业通过补贴等抢占市场,接入大量非营运小客车从事运输活动,但对车辆和从业人员监管不到位。这不仅仅是乘客的隐私与安全无保证,第三方受害者也难以索赔,还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亟待规范。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时近一年在2016年7月28日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立法的必要性及意义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现在全国拥有出租汽车是139万辆,每天运送1亿多人次,所以出租汽车是一个很重要的民生行业。但这个行业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有的城市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打车难的问题,行业服务质量不高,老百姓出行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我国网约车出现以来,发展非常快,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网约车市场。发展过程中改善了百姓乘车的体验,改进了城市百姓的出行服务,但同样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比如责任主体,谁来负担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泄漏风险比较高等,不公平竞争致使行业不稳定事件时有发生。

  在国家层面上来明确网约车政策的方向,既有利于新兴网约车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护各方利益,特别是乘客的合法权益。使出行便捷又安全,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差异化出行的需求。

  三、主要条文

  1、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线上的部分,因为网约车的特点,一点接入全网服务,在审核的过程中需要和网信、工信、公安、人民银行等共同组织,对线上能力进行审核。

  对线下部分进行许可,是因为出租汽车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具有区域性经营的特征,出现一些经营性的服务纠纷时,必须属地要有实体的存在,也是安全监管的需要,更好地保护乘客的利益。

  2、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出于运营安全,对车辆与驾驶员分别设置了准入条件。

  对于车辆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对于驾驶员有严格的要求: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是无暴力犯罪记录。 

  对网约车驾驶人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为公众出行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3、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是保护信息安全。规定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权;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所采集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其服务的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除国家机关依法调用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规定网约车经营者采集个人相关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必须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流向国外。

  4、第五章 监督检查

  部门联合监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四、典型案例

  在网约车政策公布后,北京就网约车造成第三方伤害事故作出首例判决:网约车平台被判担责。

  2016年6月17日,在北京海淀区,秦女士骑着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在机动车道内的一辆轿车内的乘客突然打开车门,秦女士撞了个正着。肇事的是一辆网约车,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2016年11月30日,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相关费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擅自打开车门的乘客都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院认为,司机是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因此,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就是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而至于商业三责险,有合法的免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