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0326 | 生成日期 | 2019-01-25 | 公开日期 | 2019-01-25 | |
文件编号 | 宜司字[2018]3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 | 司法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法制,法律,档案,文件,办法 | 分类词 | 司法,文秘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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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为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现将《宜兴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印发,组织专职调解员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
宜兴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建设一支爱调解、能调解、调解好的专职调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市司法局统一招聘,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与市司法局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分类管理。市局负责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工作督查、年度考核等相关工作;司法所负责人员管理、制度落实、依法调解、执业纪律、职业操守、履职尽责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纠纷;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通过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向所在单位和当地党委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六)及时做好纠纷信息录入、调解统计和卷宗档案管理工作;
(七)认真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八)完成上级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七条 实行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攻坚活动;
(二)每半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总结经验;
(三)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矛盾纠纷防范预警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第四章 调解纪律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当事人;
(三)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
(四)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调解不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专职调解员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日常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日常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学习与培训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增强明辨是非能力,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
第十四条 坚持业务知识学习,采取集体研讨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重点是相关法律知识、领导讲话和专业人员辅导讲座报告、调解个案、调解工作新业务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学习和研究。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省司法厅网上学院的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采取岗位练兵、以会代训、个人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新招录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六章 规范服务
第十八条 举止。接待人员要举止端正,有良好的坐姿,不得跷二郎腿;要直面面对当事人,不得斜视和背对当事人。着装得体,不得穿背心、短裙、短裤;不得穿低胸装、露背装、露脐装、透视装、吊带装;不得穿拖鞋,不得光脚穿凉鞋等。
第十九条 仪容。接待人员要仪容端庄,不得蓄奇异发型,不得佩带饰物;女同志接待时,要将发辫扎好,不得披肩,不得浓妆艳抹,描眉涂口红。
第二十条 接待。接待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用语,不得讲粗话、脏话和有损当事人人格的语言。做到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解答来访人咨询的问题,并认真做好记录,不得浮躁,终止当事人的陈述,不得擅自修改当事人的诉求。
第七章 报告与请假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
(一)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二)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三)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
(四)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五)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苗头;
(六)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报告党委、政府的同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妥善处置,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请假必须严格按规定请销假,履行审批手续,报市局政工科备案。
(一)三天之内(含三天的)事假,由所在司法所所长批准;
(二)正常公休假、女同志产假,由司法所所长提出建议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非正常休假,请事假超过三天的(自行外出参加学习、培训等),由司法所所长提出建议后,报局长审批。
第八章 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专职调解员人民调解员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市局负责业务考核;司法所负责日常考核。
第二十三条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标准、执业纪律等履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业务考核主要包括: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目标任务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日常考核和业务考核结果,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成绩,与年度个人绩效、评先、续聘、辞退相挂钩。
第九章 续聘与辞退
第二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无本人特殊原因的,应当续聘。
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年调解纠纷不少于50件);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连续2周工作日不参加工作的;
(五)因工作原因,借调到其他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
(六)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履行专职人民调解员职责、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七)年满60周岁或身体原因不能适应调解工作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