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06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法制办       时间:2019-02-14 10:53:20   [        ]     
文号 宜政规发[2018]1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7-24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

  

宜兴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有效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共6大类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曾有肇事肇祸行为或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经医疗机构评估达到3-5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社会治安存在现实危害且病情不稳定的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成立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工作,综治、公安、民政、卫计、残联、人社、司法、财政、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各镇(园区、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办: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考核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治疗和管理等日常管理措施。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局:牵头组织民政、卫计、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及时更新维护警务基础信息平台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跟踪管理。移送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到定点医院诊治。组织相关部门对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跟踪管理。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民政局: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卫计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住人员中疑似易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卫计部门,对排查出的疑似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送定点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

  (四)卫计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做好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诊断、危险性评估、医疗救治、信息采集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监督精神障碍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残联:开展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规范发放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残疾人证件,落实符合救助条件者按规定享受门诊免费服药及重残补助等救治救助政策。

  (六)人社局:负责落实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险政策。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该类患者提供就业服务。制订支持性政策,加强精神障碍疾病防治队伍建设。

  (七)司法局:负责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符合条件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法律援助,组织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八)财政局:根据规定做好专项经费预算安排,负责落实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经费。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九)教育局:完善校园安全的人防、技防措施,制定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害学生应急预案,普及学校精神卫生知识,做好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

  (十)各镇(园区、街道)及村(居)委会:各镇(园区、街道)及村(居)委会要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有效管理,严格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发现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向公安机关、卫计部门、民政部门报告。落实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和管控。

  

第三章  监护人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或其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六条  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居)委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责任,有效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市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以奖代补措施。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病情诊断和鉴定

  第七条  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2名以上执业医师(其中至少一名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资格)共同进行。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参考国际疾病诊断分类的相关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对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应依据《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开展诊断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第八条  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司法鉴定由具备资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部门或个人承担。受害人、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第五章  患者治疗及医疗费用

  第九条  市第五人民医院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收治全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其病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完善安全设施,防止住院治疗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逃跑、伤人和自杀等事件发生。

  第十条  各镇(园区、街道)排查出的疑似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和家属及时送至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治,市第五人民医院接到送诊的疑似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国家诊疗规范的,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和治疗。

  第十一条  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本市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参加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患者本人有生活来源或有直系亲属的,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缴纳;本人无生活来源又无直系亲属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应将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列入特殊病种管理,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专项救助资金,专项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公安机关送治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后自负部分由本人或家属支付,确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市专项救助资金支付;患者在收治期间突发传染疾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治疗决定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部门会商后由市政府专项救助资金支付。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园区、街道)及村(居)委会应对辖区内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滚动排查和有效监控。发现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具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或已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信息报告人为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和监护人。精神障碍疾病防治医生、公民个人如发现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范围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有报告义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发现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第一时间联系监护人或近亲属,查找不到监护人或近亲属的,要按照职责分工,遵循“先救治、后甄别”的原则,送至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置,并负责联系监护人或近亲属。

  第十六条  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至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或鉴定结果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市第五人民医院应立刻终止住院治疗,并告知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患者家属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七条  对收治入院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监护人及公安机关。由监护人结清费用办理出院手续,领回监护人所在地监护或安置。

  第十八条  对符合出院条件监护人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医疗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将患者送至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村(居)委会,由三方共同交于监护人。监护人仍拒不接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村(居)委会,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对该类患者的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不听教育劝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