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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格4月1日起调整

调价后水价仍低于周边地区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19-02-22 09:09:3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0642 生成日期 2019-02-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 物价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物价,节约,公开 分类词 经济管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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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从4 月1 日起,我市将上调自来水价格。其中,水库水居民用水第一阶梯收费标准调整为3.10 元/吨,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为3.45 元/吨,一般工商服务业用水为3.95 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为4.85 元/吨。河网水一般工商服务业用水为3.85元/吨,八大行业用水为4.60 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为4.75 元/吨。

  从4 月1 日起,我市将上调自来水价格。其中,水库水居民用水第一阶梯收费标准调整为3.10 元/吨,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为3.45 元/吨,一般工商服务业用水为3.95 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为4.85 元/吨。河网水一般工商服务业用水为3.85元/吨,八大行业用水为4.60 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为4.75 元/吨。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自来水价格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3 部分构成。我市现行的自来水价格为2003 年制定,虽然2016 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为倡导节约用水、促进绿色发展,对居民用自来水实施了阶梯定价,但仅对结构进行了调整,第一阶梯2.75 元/吨的收费标准未变,水价已15 年未上调。由于现行自来水价格水平已不足以弥补自来水企业制水和治污成本,尤其是污水处理费标准已不符合江苏省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规定和要求,市物价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周边地区自来水价格水平,在成本监审、充分论证、风险评估和履行听证程序基础上,拟定了此次调整方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本次调价主要调整基本水价及污水处理费标准,整体调整幅度不大且价格仍低于周边地区。整体来看,第一阶梯居民用水价格每吨提高0.35 元,为3.10元/吨;第二阶梯居民用水价格每吨提高0.425 元,为3.80 元/吨;第三阶梯居民用水价格每吨提高0.65 元,为5.90 元/吨。据统计,我市居民用水第一阶梯居民用户占总居民用户数的96.8%,调价后,如全年用足240吨水,每户每月增加支出7 元;第二阶梯居民用户占总居民用户数的1.8%,调价后,如全年用足300 吨水,每户每月增加支出9.1 元。同时,按照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5- 2.0 元/立方米,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需高于一般工商业1.5 倍征收的上级政策要求,本次水价调整中,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30 元/吨调整为1.50 元/吨;一般工商业和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10 元/吨调整为1.50 元/吨;八大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按高于一般工商业1.5 倍,即2.25 元/吨征收。

  此外,我市继续对低收入群体施行优惠配套措施,对全市城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散居的特困供养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总工会颁发《宜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对象(家庭)等,每户每年免费使用自来水96 吨,保障其基本生活用水。目前,全市共有5965 户对象(家庭)可享受相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