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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开始,宜兴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来源:丁蜀镇  发布时间:2019-04-05 15:38:32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1687 生成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丁蜀镇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其他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调整,资产,产权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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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5月1日开始,宜兴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市在不动产登记时将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现将所涉事项公告如下:

  1、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以及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共有份额变化、离婚析产等情形的,当事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本公告事项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宜兴全市范围内施行。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我局申请登记。

  咨询电话:0510-87020825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1日

  

市民关注的相关问题解答:

  Q:不动产登记为什么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A: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记载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不应要求提供超过登记簿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另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除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归属外,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材料。

  Q:如果一方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能否通过婚内“加名”来申请共有人登记呢?

  A:如果权属证书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二人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只需夫妻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即可;夫妻双方份额可以自由分配,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Q:当事人认为不动产应为夫妻共有,但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仅记载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A:如夫妻能达成共识,双方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加名”共有即可;如一方不配合“加名”的,另一方可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共有不动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所涉不动产申请异议登记,而后再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司法确权,根据司法确权结果及时申请登记。

  Q:夫妻共有不动产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和登记费用吗?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所有,免征契税。同时,我市自2017年6月26日起办理不动产登记暂免收取登记费。综上,目前因上述情形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需缴纳登记费用。

  Q:不动产有贷款能不能办理加名、减名以及份额变更登记?

  A:不动产有贷款,已经办理他项权证的房屋不能单独办理变更登记。如需办理有关登记应该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办理相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