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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19-04-11 10:51:1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7994 生成日期 2019-02-1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矿产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制度,资源,法制 分类词 能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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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矿业权出让制度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文件,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明确要求“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协议出让矿业权,其出让收益不得低于基准价水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文进一步规定: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由厅资源处牵头组织,财务处、矿管处参加,历时近一年时间。具体情况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