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7994 | 生成日期 | 2019-02-14 | 公开日期 | 2019-02-14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矿产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制度,资源,法制 | 分类词 | 能源,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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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矿业权出让制度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文件,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明确要求“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协议出让矿业权,其出让收益不得低于基准价水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文进一步规定: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由厅资源处牵头组织,财务处、矿管处参加,历时近一年时间。具体情况解读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