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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级投资工程 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9-05-08 12:20:59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5830 生成日期 2019-05-08 公开日期 2019-05-08
文件编号 新街发〔2019〕1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建设,工程,农村 分类词 城乡建设,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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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按照街道高质量发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级投资类项目的建设管理,促进村(社区)级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使街道中心工作快速有效推进。在《关于规范村级工程管理的通知》(新街发〔2018〕34号)文件基础上,现结合各村(社区)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按照街道高质量发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级投资类项目的建设管理,促进村(社区)级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使街道中心工作快速有效推进。在《关于规范村级工程管理的通知》(新街发〔2018〕34号)文件基础上,现结合各村(社区)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对村(社区)级投资工程规范管理作进一步明确:

  各村(社区)在推进“洁净街道”创建中,必须严格遵循先整体规划或集体商定全年思路,后分步实施的原则。

  实施意见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和绿化、道路硬化等。

  3. 村(社区)级工程建设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信息必须在“宜兴智慧农村网中的村级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或街道政府信息公示平台和村(社区)信息公开栏实时公布。

  4. 单体1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由各村(社区)经两委集体商量决定,工程完工后由村(社区)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街道内审办组织抽审。

  5. 单体1万—5万元的工程,各村(社区)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村(社区)两委集体商量,确定初步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清单,连同项目立项审批表,报经管办、片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实施,提倡实行公开招标。街道内审办采取跟踪审计;严禁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工程完工由村(社区)联合各片片长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街道内审办进行工程完工审计。所有资料同时报经管办备案,经管办按照工程审计认定单支付工程款,支付期限不少于二年,第二期支付的工程款不得少于审定价的20%。

  6. 单体5万—20万元(包括5万元)的工程,原则上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特殊项目无法公开招标或需议标的,实施单位必须书面写明原因,报街道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采取事后审计;工程完工由村(社区)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人员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报街道内审办进行工程完工审计。所有资料同时报经管办备案,经管办按照工程审计认定单支付工程款,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第三期支付的工程款不得少于审定价的20%。

  7. 单体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工程,各村(社区)先办理相关手续,由街道建设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代建。采取跟踪审计或事后审计;工程完工由街道建管所、内审办会同所在村(社区)共同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支付工程款,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第三期支付的工程款不得少于审定价的20%。

  8. 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工程。确定需要修改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所在村(社区)出具书面同意通知单。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书面报经管办、片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图纸和工程量的变更由监理人员、原设计人员或所在村(社区)、施工单位签字认可。增加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增加金额2万—5万元的需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增加金额5万元以上的,需相关领导集体会商决定。

  9. 村(社区)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现场质量监督,落实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行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0. 工程款的结算必须坚持“按合同、按进度”付款的原则,通过网银申报,领导审批同意后进人街道“三资”代理中心按比例分期转账的方式结算;工程结算票据必须为规范统一的行业税务发票,并将支付情况按时录入智慧农村村级工程招投标系统以供备查。

  11. 规范、统一各村(社区)务工工资标准:大工不超过250元/天,小工不超过150元/天,杂工、临工不超过80元/天;小挖机不超过130元/小时,大挖机不超过250元/小时,中型推土机不超过145元/小时,大型推土机不超过250元/小时。原则上统一实行月结制。

  12. 街道经管办、内审办、建管所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村(社区)级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主体职责,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三资”管理的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有意拆分工程规避招标等违规违纪行为,直接移交纪工委,追究村(社区)书记责任。

  13. 本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

  2019年5月8日